福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2年05月25日 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第八章 招生来源计划

  第二十八条 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组织本校招生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必须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汇总后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招生计划公布后,未经计划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更改。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所招收的学生,国家一律不承认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部分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定向协议。定向生培养费用由定向就业单位负责。严禁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统一考试录取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第九章 考生志愿的填报

  第三十条 考生填报志愿安排在高考成绩发布和各类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之后进行,具体时间(包括本科各批次征求志愿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志愿(包括征求志愿)填报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逾期不予补报。考生在志愿填报前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和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志愿填报有关注意事项,自主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考生务必认真选择、细心核对,确保志愿信息正确;因考生本人志愿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