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2年05月25日 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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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报名

  第七条 报名工作按《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职业教育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执行。

  考生在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考生电子档案

  第八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九条 省教育考试院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考生信息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完整、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有关部门要向考生报名所在地的高招办及时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县(区)高招办负责归入该考生报考资料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六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二条 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既往病史。体检工作由考生报考确认地的县(市、区)高招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具体体检工作要求按《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省卫生厅指定的终检单位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五条 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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