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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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照顾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报经省招委会讨论批准,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平行院校志愿中A院校报考民族院校
的,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报考其他院校的,录取时可加3分投档。
(5)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6)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其本科平行院校志愿中的A院校的第一专业报考非英语语种的外语专业,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申请享受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须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教育考试院等有关部门接受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经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方为有效。
3.根据我省08高考方案及其完善微调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10年起,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届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具体规定如下:
(1)对第一次参加必修科目测试,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含技术科目补考合格,下同)的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每1门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在划线前加1分计入统考成绩;如4门必修科目成绩均达到A级,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在划线前奖励1分,即加5分计入统考成绩。
(2)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第一次参加必修科目测试,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每1门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在划线前加1分计入统考成绩;如4门及4门以上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在划线前加5分计入统考成绩。
(3)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在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录取时,除两门选修科目以外的4门必修科目如在第一次参加学业水平测试取得A级的,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其奖励分数参照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的政策执行;在参加体育类或艺术类录取时,其奖励分数参照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的政策执行。
第3条规定的政策性奖励分可与第1条规定的照顾分值累计计算。
4.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予录取。
(九)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或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以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等品学兼优的考生,可根据规定参加有关高校的自主选拔录取招生。
(十)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特殊类型的招生
(一)自主选拔录取招生
参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0〕7号)规定执行。
(二)中学免试保送生工作
按照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2号)和我省《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09〕64号)规定执行。
(三)艺术特长生招生
参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08〕20号)规定执行。
(四)高水平运动员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0〕1号)规定执行。
(五)艺术类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09〕24号)规定执行。
(六)体育类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0〕2号)规定执行。
(七)经教育部批准,我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的试点工作,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南京军区空军招飞选拔中心,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等工作,确保招飞任务的完成。
(九)其他各种特殊类型的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3.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并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将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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