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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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一)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二)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三)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
(四)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五)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2010年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重庆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
2.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获国家级、省(市)级表彰,经市教委认定);
3.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并获奖者;
4.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报考在渝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省级赛区一等奖者(从2011年起取消);
6.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7.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或参加全国比赛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11个项目获得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测试认定者;
8.报考市属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级比赛,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11个项目以及2007年和2008年在跆拳道和散打比赛中获得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测试认定者(从2011年起取消);
9.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五十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五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聚居地(自治县、民族乡,下同)的少数民族考生;
2.烈士子女。
五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
2.报考市属院校的获得个人二等功(及)以上表彰的人民警察子女;
3.报考市属院校的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五十四、报考市属院校的农村独生女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下5分内视为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五十五、同时符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预科直升、中职直升考生不享受照顾政策。“三校生类”考生参照执行。
五十六、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内相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五十七、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申请,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高职单独招生
五十八、为了积极探索符合高职教育培养要求的人才选拔模式和机制,促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高高职专科院校新生报到率,减轻高考压力,在2007年、2008年、2009年试点的基础上继续进行高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各单招改革试点高职院校要继续规范选拔工作流程,加强试题命制、考试组织、评卷过程、面试工作、注册工作的管理,加强学生进校后培养跟踪,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部分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渝教招考〔2010〕1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重庆市2010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安排的通知》(渝教考发〔2010〕27号)文件执行。
五十九、为了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把重庆市建设成为西部职业教育高地和高级技能人才培养中心,促进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强化中职学生的技能,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在2008年、2009年试点的基础上,继续进行高职自主招生的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办法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部分高职学院自主招收优秀应届中职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10〕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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