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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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七、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和卫生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重庆市招委、重庆市卫生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重庆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0〕3号)文件执行。
八、体检医院应是二级(含)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九、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十、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由重庆市招委确定一所终检医院做出最终裁定。
十一、军事、武警院校招生体检及面试工作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检标准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重庆警备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二、公安、司法院校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三、考生凭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打印的《体检表》进行体检。体检收费标准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规定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3月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局确定。
体检结果输入计算机后,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及时打印出《体检信息校对表》,交考生签字确认,体检信息上报后不得擅自更改。
十四、区县(自治县)招委和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措施,严肃纪律,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检查,防止请人代检、不实体检等舞弊行为,确保体检工作质量。
招生计划及章程
十五、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备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方能在我市招生,其在渝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0〕1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编制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渝教考发〔2010〕36号)的要求编制。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录取批次编制招生计划,如要求跨批次安排计划须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同意。
十六、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4号)的规定,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艺术院校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高校,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艺术本科专业(以下简称“单独录取院校”,下同)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来源计划。对校考生源不足的高校可不编制来源计划,但须在计划编制系统中相应计划栏目内设置为“0”,同时在招生简章中做出相应说明“若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达到本校录取标准,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在编制来源计划时,只分本、专科,不分文、理科。在编制应用技术本科计划时,须在备注栏说明其计划性质和收费标准。根据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文件规定,其他非艺术类专业不得以艺术类专业在我市招生。
十七、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学校应根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的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联系电话、网址、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二)学校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三)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以及其他须知。
招生章程必须上传至教育部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应通过本校网站和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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