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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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或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考试)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8 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他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 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 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 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群体性考试舞弊;
4. 盗窃或泄露在保密其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 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 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 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 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 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 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附则
(一)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生管理规定执行。
(二)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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