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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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试
(一)我区全国统考各考试科目均采用教育部命制的试题。试题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和制订。
(二)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三)自治区组织命制的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高考外语口试、中职“ 3+2 ”直升、中职对口、小教大专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四)自治区、市、县各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五)考试科目设置
1. 考试科目为“ 3+ 小综合”。
“ 3 ”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科、理科)、外语 3 门科目,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 3 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 3 门科目的综合。外语科考试包含听力部分考试。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填报志愿时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填报志愿时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
各考试科目均采用教育部命制的试题。语文、数学(文、理)、外语 3 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 150 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2 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 300 分。
2. 外语考试。
外语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 6 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包括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 30 分,该成绩计入总分。
听力残疾的考生可免考外语听力。要求免考外语听力的残疾考生须本人申请,并交验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由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其外语科成绩总分为笔试成绩乘以 1.25 。
报考外语专业和要求进行外语口试的专业的考生,须在统考后参加自治区组织进行的外语口试。口试时间为 3 月和 6 月,口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文化考试。
全国统考于 6 月 7 日 开始举行,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七)考点设置。
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八)考生答卷注意事项。
1. 由于采取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答题,直接在试卷上或用其他纸张答题无效。
2. 为了确保考生答题卡字迹经扫描录入计算机后仍清晰易读,请考生在答题卡上答题时用 0.5 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书写,客观题部分用 2B 铅笔涂写。
(九)评卷。
评卷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并采用计算机网上评卷的方式进行。网上评卷等有关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有关高等学校和中学有责任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要求推荐教师参加评卷工作。
(十)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本自治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并参照择优录取投档比例所需要的上线考生数,综合考虑,分科类划定各批次录取最抵控制分数线。
(十一)考试成绩。
1. 考生的考试成绩以通知单的形式告知考生本人,不张榜公布。考试成绩的解释权属自治区招生考试院。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外,任何单位不得出具高考考生成绩证明。
2. 考生可以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的途径于 6 月 25 日 左右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具体办法将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受理考生查分或查卷要求。
考生领取本人成绩通知单的时间和地点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
六、招生章程
(一)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工作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自治区教育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三)根据教育部要求,高等学校须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报送招生章程时,还须报送本校 2008 年各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和本校 2008 年毕业生的总就业率。
(五)考生可以登陆广西招生考试院的网站查阅有关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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