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2009年04月03日 来源:宁夏教育考试院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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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录 取

  31、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32、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有综合素质评价、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院校控制分数线或资格线并符合院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宁夏教育考试院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3、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34、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按5个批次分阶段进行。即提前批本科院校、第一批本科院校、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第四批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35、部属及其他地方所属在宁招生院校,一、二批本科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05的比例确定,第三批本科、第四批高职(专科)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1的比例确定;区内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1:1的比例确定。宁夏教育考试院向各有关高等学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等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同一批次内所有高等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实施投档。

  提前批次院校投档时,原则上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20%以内向高等学校投档。

  36、第一、二、三、四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先对考生进行排位,再依排位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顺序进行检索投档。

  考生排位的办法为:将同一科类考生按总分(高考文化课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高考文化课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顺序的排序原则:文史类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37、“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再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投档录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进行。

  38、各个批次中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均在相应批次本科或高职(专科)录取结束后,下一批次投档前录取。

  各个批次中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在同批次录取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录取。各个批次中的定向就业录取均在相应批次本科或高职(专科)录取结束后,下一批次投档前录取。

  各个批次中的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高校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均在各个批次投档前录取。

  39、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的原则,单独划定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40、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在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是指符合《宁夏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考生)中,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的原则,单独划定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报考区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化课成绩按考生第一志愿电告学校,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报考区内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41、普通高等学校在我区招收优秀保送生,按国家招收保送生的办法执行,并向社会公示保送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42、对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毕业后能从事工作的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的考生,允许其报考。残疾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43、录取新生名册必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生效。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宁夏教育考试院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同录取新生名册一并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须附加《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所在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

  宁夏教育考试院应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八 录 取 照 顾 政 策

  今年,我区执行下述录取照顾政策: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⑴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受自治区级(含)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

  ⑵应届高中毕业生思想政治品德表现突出,并获自治区级(含)以上表彰的优秀青年;

  ⑶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

  ⑷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

  ⑸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

  ⑹固原市(含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开发区及行政区划调整后部分乡(镇)和原陶乐县(以下简称“山区”)的汉族考生;

  ⑺川区(不含“山区”)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

  ⑻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⑼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10)烈士子女(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考生。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⑴川区回族考生;

  ⑵“山区”的少数民族(不含回族)考生;

  ⑶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通过宁夏教育考试院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报考体育类专业时,不加此项照顾分);

  ⑷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

  46、教师子女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第一专业报考区内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教师身份以教师资格证为准)。

  47、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自治区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简称‘区级体优’)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报考区内普通高校非体育类专业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48、“山区”的回族考生,可在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3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49、符合44条至47条规定中两项(含)以上照顾政策(不含少数民族和地区照顾政策)的考生,只能取照顾分最高的一项予以照顾,不累计加分。

  “山区”回族考生享受照顾政策的最高分值为30分,其他考生享受照顾政策的最高分值为20分。

  50、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和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1、凡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必须公示,接受监督。

  享受照顾政策(不含民族、地区、教师子女照顾政策)的考生,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审核,并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和考生所在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享受少数民族、教师子女照顾政策的考生资格,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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