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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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普通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 报 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⑶身体健康;
⑷户口和学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考生及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有合法固定住所,考生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并在宁夏的学校完成规定的学制;
②考生及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6年以上(含6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有合法固定住所,考生高中阶段在区外学校借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③考生在宁夏有连续12年以上常住户口(含1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籍均在宁夏并在宁夏的学校完成规定的学制;
④考生在宁夏有2年以上常住户口(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
⑤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经组织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或按宁党办[2001]20号文件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⑥来宁投资经商2年以上(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经评估确认,近2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近2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从办理注册手续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员,其子女在宁夏有常住户口,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来宁投资经商3年以上(含3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经评估确认,近3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近3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从办理注册手续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员,其子女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且在宁夏学校完成规定的学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
3、违规报名等处理:
凡以升学为目的,在高考报名户口、投资、纳税、学籍、档案、注册登记等环节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分别给予取消报名资格、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取资格、取消高校学籍等处理;有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追究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报考类别:
报考类别分为文史类、理工类,考生报名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类别。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文科考生按文史类报名,理科考生按理工类报名。报名时须填写宁夏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统一考试准考证号。
报考体育类专业(含警察体育专业、军队院校体育专业)的,文科考生按文史类报名,理科考生按理工类报名。报名时须填报2009年体育专业术科测试项目范围内的测试专项。
5、报名办法:
⑴报名时间:4月1日至5日,逾期不再补报。
⑵报名地点: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报名。
应届高中毕业生可由所在学校组织报名,其他考生须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报名。
经县(市、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审查,符合我区报名条件的考生,由受理报名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发给准考证。
因工作或学习等原因考生需在非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拟借考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办理异地省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由借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将考生的全部答卷及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和其它档案材料直接寄送考生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非特殊原因,一般不予办理借考手续。
⑶报名手续:考生须持户口簿、身份证、高中阶段学籍证明(普通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籍号,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其中区外借读学生及来宁投资经商等人员子女还须持允许在宁参加高考的注册登记表,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还须持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2份),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设立的报名点报名。
考生报名时,须签字认可《诚信考试承诺书》,并交纳报名考试费。
考生报名时所需用的照片,一律由受理考生报名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用计算机摄像技术采集,照相时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
报名时,考生本人要认真如实填涂有关表、卡。
考生报名后,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打印《考生报名信息校对表》,考生核对无误,应在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规定的时间内签字确认。因考生确认失误、不按规定时间签字确认、弄虚作假等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考生签字确认的《考生报名信息校对表》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留存备查。
⑷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须依据县(市、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小组的审查结论报名。
⑸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在上报考生报名信息数据库时,须同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以及原始证件和复印件(1份)、注册登记考生名单以及注册登记表(1份)。
⑹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须将所有报名考生名单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各中学要以班级为单位,将报考考生名单在学校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学籍号、户口所在地。
二 考 试
6、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考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⑴我区采用 “3+小综合”科目设置方案。
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综合);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综合)。
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⑵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总分满分为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均为150分(外语科目含计入总分的听力测试30分),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
⑶凡填报外语类专业及要求进行外语口试的其它专业志愿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必须参加口试。外语口试需加试听力内容。
⑷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参加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
⑸填报军事(含国防生)、公安院校或专业以及要求进行军检和面试的其他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参加军检和面试。
⑹填报艺术类(美术、音乐、舞蹈)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参加宁夏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统一考试。
7、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和落实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自治区受权组织命制的高职单独招生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等学校受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8、考试时间、地点:
⑴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六月七日(星期日)上午9:00—11:30 语文 下午 3:00—5:00 数学
六月八日(星期一)上午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下午3:00—5:00 外语
地点:以《准考证》上标注的地点为准。
⑵外语口试时间:6月17日至24日。地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除同心县)、中卫市(除海原县)的考生在宁夏大学参加外语口试;固原市和同心县、海原县的考生在宁夏师范学院参加外语口试。
⑶军检、公安面试时间:6月28日至30日。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⑷体育专业术科测试时间:4月21日至26日。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
⑸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运动员测试认定时间:4月26日。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
9、考试时,考生一律在答题卡上作答。
10、评卷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全部科目实行网上阅卷。
11、考生成绩仅通知本人,不予公布。
三、综合素质评价
12、根据《宁夏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指导方案》和《宁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综合素质做出全面评价。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对其综合素质作出评价;其他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其现工作单位对其综合素质作出评价,普通高中2006届及以前的考生和社会考生只填写《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的突出表现、特长、奖励情况和综合评语。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纸介质件呈现,须电子化处理后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时参考。
13、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应在报名前进行。
14、报考军事、公安院校或专业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专业的考生,按照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由当地武装部、派出所等部门负责,有关学校、街道办事处积极协作,在录取前按规定做好政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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