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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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中学考成绩呈现
录取时,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考)成绩(以等第呈现),作为考生高考信息的一部分,提供给高校作参考。
省内中学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的高中学考成绩,由省招办负责从数据库中转接;在省外就读了高中并参加了就读省市高中学考的,其高中学考成绩在填报志愿时一并填写,由考区招办负责录入电子库,并负责与借读省市提供的纸介质成绩单(省级)核对,确保一致。
五、录取
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组织实施。实行网上远程录取。开学以后不实施补录。
(一)高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招生录取工作。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我省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录取时,严格执行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规则。高校按照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提出调档数量或比例申请。一本院校不超过计划数的120%,二本院校不超过计划数的110%,三本、高职高专院校按计划数1:1投档。凡是未提出申请的高校,均按以上比例投档。投档线以上的平行分考生全部投档,由院校决定录取和退档。平行分考生较多,不能全部投档时,则按照系统生成的考生顺序投档;志愿内因退档出现的空缺计划的补投档、志愿内无生源需调剂投档的空缺计划,按照系统自动生成的考生顺序做1:1投档。
录取中,省招办和高校充分尊重考生的志愿,考生本人也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负责。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退档的,取消其在同批次院校改投档和复征志愿的资格,只能参与下一批次院校的录取。已录取的考生不换录。
(二)平行志愿不分先后,所填报的院校都是第一志愿。录取时,招生部门严格按照教育部设置的平行志愿投档程序和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由电脑自动投档,省级招生部门无权操作志愿顺序。考生对自己所填报的平行志愿及投档结果负全责。正式投档后,除放弃录取申请者外,不接受任何改投档、改换录申请。
除军事、公安和公共安全等特殊类院校外,其余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三)按照以下顺序分批次开展录取工作:
1.提前单独录取(本科)。军校(含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公共安全类院校,教育部直属师范高校的师范类专业(含师范类民族班、民族预科),体育类、艺术类本科,航海类,港澳院校,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类院校的小语种,外交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经我省批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西藏大学面向我省六州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就业招生计划、青海大学免费医学生培养等定向招生计划。
2.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规定详见“十一”;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生源范围和录取条件详见“二十一”。
3.第一批本科。“985”、“211”工程院校和经教育部、我省同意列入第一批本科录取的院校(或专业)及其民族班、民族预科;第一批本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
4.第二批本科。普通本科院校(专业)及省外院校民族班、民族预科,第二批本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
5.省内院校民族预科。限招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农村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6.第三批本科(平行志愿)。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7.提前专科。艺术、体育、公安类专科;高职高专院校中的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双语班,对口高职,五年直升;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订单式培养计划招生;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定向国家电网青海分公司就业招生计划。
8.普通专科(平行志愿)。本科院校中的专科班、独立设置高等专科、高职学院、本科院校中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等。
9.省内高职院校面向青南四州、循化县、化隆县定向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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