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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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录取
第三十七条 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实施。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分别按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和高职(专科)划定。体育、艺术类本、专科文化课及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单独划定。
第三十八条 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普通高校必须通过网络完成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必须确保与省招办通讯联络畅通。
第三十九条 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类录取,本硕连读生执行一批本科线;免费师范生执行招生院校正常录取所在批次线。国防生执行其所报专业在普通本科所列批次的分数线,即被招生院校列在一批本科的专业,执行一批本科线;列在二批本科的专业,执行二批本科线;国防生所报专业在陕无普通本科专业招生计划的,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文件规定执行。军队、公安院校本科录取分数线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和公安部文件规定执行;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类专科专业录取,执行三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包括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前教育专业的免费师范生专科录取)。根据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政干发〔2008〕19号文件规定,向军队院校投档时“应当区分男、女生和指挥类、非指挥类”。
第四十条 免费医学定向生在提前录取批次单独设置志愿,执行二批本科线,在提前批次所有文史、理工类录取结束后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按照农村生源、定向单位所在县生源的顺序优先录取。考生被录取为免费医学定向生后,获得录取通知书前,必须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的乡镇卫生院所在县(区)卫生局签署定向就业协议。
第四十一条 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类投档比例,由招生院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军队院校、国防生录取生源不足时,采取征集志愿的办法进行补充。
第四十二条 面向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定向招生的本科录取,在提前批本科结束后、一批本科开始前进行投档;专科录取在三批本科结束后、高职(专科)开始前进行投档。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正常录取所在批次控制分数线。考生被录取后不迁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不转学,不转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对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的定向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高职(专科)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办法。
1.投档原则
(1)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分科类将所有考生按照投档分数(文化课分数加政策照顾分数)从高到低排列,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位次。按照从高到低的次序和每个考生志愿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检索,检索到的院校投档尚未满额,则档案投向该院校。如果考生所填志愿均无法投出,则该生只能参加征集志愿或下一批次录取。院校投档比例内末位并列位次考生全部投档。
(2)一次投档。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投档。已投档考生因身体条件、所报专业等不符合院校录取要求而被退档时,其电子档案将无法再投向其他院校。报考人数不足或报考满额但因院校退档而造成的计划缺额,采取征集志愿办法进行补充。其中,报考人数不足而造成的计划缺额,征集志愿投档分数不得低于院校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报考满额但因院校退档造成缺额,征集志愿投档分数、位次不得低于该院校正式投档时的最低分数、位次。高职(专科)批次征集志愿时是否限制位次,根据录取实际情况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2.投档程序
(1)模拟投档。正式投档前进行三次模拟投档。
第一次模拟投档:院校招生计划与投档数量的比例原则上设置为:一批本科、二批本科省内高校1∶1.05,省外高校1∶1.1;三批本科、高职(专科)院校均为1∶1。
第二次模拟投档:院校根据第一次模拟投档生源情况,确定是否调整投档比例和增加计划,省招办同意后进行第二次模拟投档,并将投档后形成的投档比例反馈各院校。
第三次模拟投档:院校对省招办第二次模拟投档比例进行确认或提出调整意见,省招办同意后进行第三次模拟投档,形成各院校正式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正式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确定后不再调整。
模拟投档过程中,给院校提供投档比例、投档人数、最高分数、最低分数、考生所报专业和愿否服从专业调剂等信息。
投档比例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投档人数按照进一法取整计算。
院校如增加计划顺延录取,必须于正式投档前将所增加计划调整到位。正式投档之后院校如提出增加计划的要求,则所增加计划只能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2)正式投档。省招办根据第三次模拟投档确定的各院校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进行正式投档。
省招办在“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相应批次各招生院校投档人数、最低分数及其位次、考生档案最终投放情况,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考生录取结果。
(3)征集志愿。在正式投档录取结束后,省招办公布征集志愿信息,包括:院校名称、专业名称和计划缺额数,院校征集志愿投档最低分数、位次。
征集志愿不进行模拟投档,按照院校计划缺额数1∶1投档。
3.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
(1)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录取:省招办根据院校第一次模拟投档分数线,按照降分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考生全部投档。院校必须在投档后6小时工作时间内使用预留计划录取结束。
(2)定向就业、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华侨大学预科、四川大学预科录取:省招办根据院校正式投档分数线,按照降分政策分别投档。投档顺序为定向就业、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华侨大学预科、四川大学预科的第1志愿,投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1。投档未满额的院校再投第2志愿。已填报定向就业、民族班、预科志愿的考生可以填报该批次的征集志愿,但被上述院校录取后不再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第四十四条 普通高校应按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新生。普通高校所制定录取规则与教育部或我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和我省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办法。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分数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专业由招生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省招办向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办规定程序,按时完成电子档案下载、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录取工作任务的普通高校,省招办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书面通知学校,同时报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第四十七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普通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限制报考非外语专业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
第四十八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本条款今年最后一次执行。从2014年起,按照2011年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6次专项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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