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学院2012年考生问答
一、学院简介
青岛工学院前身为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于2011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更名为青岛工学院。其前身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是2005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由中国海洋大学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属的青岛伊力特德泰科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举办的独立学院。
二、招生省份及招生计划
2012年我院在山东、广东、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浙江、江苏、新疆、天津、贵州、甘肃、河南、河北、海南、四川、福建、宁夏、青海、云南及湖南21个省(市、自治区)计划招收本科生3000人;在山东省计划招收专科生250人,新疆招收专科生50人。
三、收费标准和奖贷措施
1.收费标准: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费。本科学费标准为:10000元--12000元/生·年,专科学费标准为: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外)。除学费外,还按标准收取住宿费。学生教材费、生活费等费用自理。学生休学或参军的,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院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2.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等有关情况:
符合条件的学院在籍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学院设立董事长基金,奖励品学兼优及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校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学校可办理山东省内17地市和部分外省生源地贷款。
四、学历及学位证书
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达到要求的本、专科毕业生可颁发由青岛工学院具印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青岛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五、录取
1.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院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2.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参考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结果,择优录取。
3.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4.择优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如果出现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可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5.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优先安排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的专业,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只能被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中去。在同一院校志愿内,按“分数优先”方式进行专业投档, 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新生入校后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内蒙古自治区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进行专业安排。
6.当考生高考总成绩、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结果大体相同时,各专业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和外语成绩较高的考生。我校对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普通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C以上。
7. 我院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8. 学院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至被录取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渠道和我院校园网及时公布。
9.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院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入学校的学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