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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5 19:56

录取批次的安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江苏省艺术类、体育类:对文化分与专业分均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如进档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按相应省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江苏省外艺术类、体育类:对文化分与专业分均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投档成绩,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如进档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按相应省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兼报普通类考生录取办法按照普通类录取办法执行。


加分政策

考生具备下列情况予以政策加分:

(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加20分。

(二)烈士子女可加20分。

(三)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5分。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基本原则

1.坚持以生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

2.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发挥学生的优势和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转专业应以符合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4.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条 转专业申请条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原则上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1.学生在原专业学习期间,文化和专业综合成绩达到班级或年级排名前5%,且对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和潜质(须提供佐证材料);

2.学生因患疾病(含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和病情证明书;

3.因学校专业调整或专业停止招生,使得入伍或延迟毕业的学生,或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无法继续学习的;

4.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须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材料等。

第三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受理: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者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含定向生、免费生、合作办学类等);以艺术、体育类考生录取的学生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3.五年制非师范专业学生申请转入师范专业的;

4.三年制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年级学生、五年制专科三年级(含)以上年级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的;

5.尚在休学期间的;

6.经转学、借读进入我校学习的,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7.受过学校纪律处分的,或应予退学的。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流程

1.各专业系科于学年开学初向教务处申报可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数,并报校长室审核同意;

2.学生转专业申请时间:三年制专科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五年制专科在一年级或二年级学年期末考试前,向所在系科提出书面申请;

3.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填写《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专业调整申请审批表》;

4.转出系科按照本管理办法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条件初审(包括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文化和专业成绩、证明材料等),审核结果在学生原班级和系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

5.公示期满,如无异议,转出系科将公示结果连同《申请审批表》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含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6.资格复审通过的学生,由转入系科对其进行相关文化知识和专业能力考核,考核方案必须报教务处审核同意。考核时,教务处和学校纪检部门介入监督;

7.学生考核通过后,经相关系科、部门和校长室审核同意,最后将《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其它

1.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全日制学生。

2. 学生转专业的过程管理由教务处教务科负责。

3. 本办法自2018年5月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