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5 11:10
录取批次的安排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院本省招生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普通批、艺术批,外省招生批次为高职普通批。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颁布为准。
第九条 学院在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所投档的考生中,按照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十条 学院根据投档成绩,对报考我院的考生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普通类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综合(首选科目单科、再选科目单科以此类推)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艺术类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艺术类统考、数学、外语、语文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一条 未被所有填报志愿录取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进行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