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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3-06-20 10:43

奖学金设置

(一)奖助学金情况:

1.国家和省政府拨款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分三档,平均3300元/人)、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等对在学习、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奖励和资助。

2.学校设立的奖学金有校长奖学金、校长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和学习帮扶奖等,每年有35%左右的学生可以获得此类奖学金。

3.设有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社会活动等方面较为突出的学生,主要包括蓝海建设慈善基金会优秀学生奖学金、福建铁拓83奖学金、博赛奖学金、甲骨文(多维)奖学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助学金等。

(二)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的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每生每年最高贷款额为12000元,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承担,毕业后贷款本息由毕业生自己偿还。

(三)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

省政府拨款对山东籍全日制本科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每年春秋两次,省下发名单)免除学费。据实减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四)勤工助学情况

学校设有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广泛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通过诚实的劳动获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五)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情况

学校对由于家庭经济原因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的,采取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进行辅助,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1.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设立学生困难补助专项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

2.学校设立绿色通道,采取减免、缓交学费等方式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进行扶助。

(六)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1.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据实补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2.退役复学或入学后,享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3300元/人)。

(七)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

对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由工作所在地教体局组织申请。

 

困难生资助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的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每生每年最高贷款额为12000元,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承担,毕业后贷款本息由毕业生自己偿还。

(二)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

省政府拨款对山东籍全日制本科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每年春秋两次,省下发名单)免除学费。据实减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三)勤工助学情况

学校设有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广泛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通过诚实的劳动获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四)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情况

学校对由于家庭经济原因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的,采取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进行辅助,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1.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设立学生困难补助专项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

2.学校设立绿色通道,采取减免、缓交学费等方式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进行扶助。

(五)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1.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据实补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2.退役复学或入学后,享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3300元/人)。

(六)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

对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由工作所在地教体局组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