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关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院系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21 16:34

院系设置

请复制链接http://www.bcu.edu.cn/到任意浏览器,点击导航栏“学部设置”查看详情!

 

重点实验室

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首都非核心功能疏解的背景下,学校把首都疏解战略与学校提质发展相融合,打造“智能、绿色、环境优美、设施一流、生活舒适”的现代校园,为学生成长成才创造了良好的硬件条件。学校加大教学条件与设施建设,积极拓展社会资源,搭建校内外协同育人平台,助力匠心专能应用型人才培养。目前,我校拥有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信息工程实践中心、城建实验中心、临空经济实训中心、传统技艺教学体验中心、顺义校区基础实验中学、康复与护理实训中心等实践教学中心群,基本形成符合专业发展方向、整体布局合理、实验功能明确的实验室体系,充分保障实验教学的需要。通过校企合作,我校选择了一批专业对口、业务水平较高的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技术公司作为学生的校外实习基地。学校全力构建能力全程式“四平台”实践教学体系,开展产教协同育人。建成实验实训项目6054个,市级校内示范性实践教学中心1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381个,获批立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100个。完成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99项。


重点学科


学校以培养“明师良匠”人才培养目标,也就是培养情商高、匠心好、专能强的应用型人才。着力打造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经济、城市文化、城市公共服务五大领域的学科专业布局。目前本科专业总数达到67个,涵盖10个学科门类。其中多个专业开展大类招生与培养工作。

社会工作、软件工程、学前教育、中药学、传播学、会计学、环境设计、金融学、英语、生物技术、城乡规划、视觉传达设计,12个专业获批北京市一流专业建设点。


可授予的学位

 

北京城市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凡我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生,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通过外语综合考试,成绩达到合格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五条  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过记过(含)以下纪律处分,但未解除;

2、受过留校察看(含)以上的纪律处分;

3、有重修记录的理论课与实践课(不含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门数超过三门(同一课程开设在多个学期的按多门计算,每学期计为一门)。

第六条  受记过(含)以下纪律处分但未解除的学生,若毕(结)业后一年之内解除,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重新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含)以上纪律处分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处分解除后达到下列诸要求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可于毕业当年(或下一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学部学生科提出申请。

1、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学生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并有突出表现;

2、没有再次受纪律处分;

3、毕业时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以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中,排在前50%(含)之内。  

第八条 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结)业一年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补授学士学位,与下一届学生的学位同时办理。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主要由教学、科研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务委员会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以学部为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其成员主要由学部专业骨干和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的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工作的政策、规定,研究本校的学位工作,制定学位授予工作方案;

2、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3、审查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4、对学位授予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5、审核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督导分委员会工作;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本学部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2、逐一审核本科毕业生(包括延期毕业生)的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部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研究本学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遇有重大事件需做出决策,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增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有关分委员会研究解决,并向下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做出决议。与会委员占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得通过。

第四章    学位审批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学位审批工作程序为:由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审核本学部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其他有关材料,将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原因)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注:本细则2007年6月13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师资力量

学校拥有一支以专任教师为主、专兼结合的优秀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以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学术背景的高水平人才为主体,以“双师型”为特色;兼任教师多为来自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的优秀教师和专业人士。学校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打造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让老师们成为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奉献祖国的引路人,时刻把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

近三年,我校教师共开展国家、省部教研课题60余项,学校教师承接国家级、省部级、企事业单位委托各类课题500余项,完成校级科研课题500余项,发表教研论文300余篇,主编、参编教材200余部。


学生人数

北京城市学院创立于1984年,经过近40年发展,学校现有两个教学校区,十个本科学部(系),全日制在校生2万余人,已成为一所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示范性、国际化、应用型、综合类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