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批次的安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九条 调档比例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文件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条 性别限定:所有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外国语学院相关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余学院及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考生进校后可以英语、日语、韩语、西班牙语为第一外语语言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通过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且合格,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学籍。
第十三条 加分政策: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各类加分政策,考生加分在投档、确定专业时均适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以及有文体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录取办法:
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调录到其他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美术类专业录取,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四川省考生根据专业成绩按照考生报考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余省份考生根据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外国语学院专业录取时需考察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录取的考生英语成绩不低于满分的60%。
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要求有一定的徒手画基础。新生入学后 进行徒手画测试,测试成绩不合格者转至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的土木工程或工程管理专业学习。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实行征集志愿补充生源。
加分政策
加分、降分政策:
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各类加分、降分政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以及有文体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攀枝花学院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录取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手续。各教学单位收齐报到登记表后,统一到教务处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和教学单位请假。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均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含复查期内新患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非受限专业学习。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并证明,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保留入学资格者,在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随同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一)学生在缴清应缴费用后,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未缴清应缴费用且未办理任何手续逾期一周,或请假逾期两周将不能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必须事先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立即持相关证明到所在教学单位补办报到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理。补办报到手续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
(三)开学一周后,各教学单位对已报到且缴清全部应缴费用的学生统一进行注册。
(四)各教学单位在每学期第四周内,将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凡已注册的学生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未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学生,按自动终止学籍处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可以注册。在规定期限内不按规定缴纳学费、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按时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期
第八条 普通本、专科(高职)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提前毕业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修业期累计不超过两年(含休学),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以申请延长在校修业时间,每次申请延长修业期一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从教务处批准公布之日起编入相应年级学习,仍执行原专业和原年级人才培养计划,学生延长修业期按所在原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章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已注册的学生在《攀枝花学院本、专科指导性培养计划》的指导下,每学期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程序(参见《攀枝花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攀学院〔2006〕79号))选课,取得修读课程的资格,未选课参加考试成绩无效。学生在每个学期选读课程一般不应少于15学分。
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含中途休学、学籍终止)需终止某门课程修读,应按规定办理退课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的修读及考核。
第十二条 已注册的学生选课以后,参加课程考核合格的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一般应含平时、实验、期末等各阶段(环节)成绩,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凡教考分离课程考试均由教务处安排考试日程,归口课程考试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安排考试日程。考查课程一般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等方式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每门课程进行考核前,任课教师依据《攀枝花学院关于学生课程考试资格的认定办法》(攀学院教〔2008〕23号)对学生进行该门课程考核资格的认定。认定合格者,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和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公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者,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学生应持有效证明(医院证明、单位证明等)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攀枝花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对获准参加缓考的学生,在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随同补考一起进行,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缓考者不再有该门课程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成绩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1.百分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分以下 |
对应绩点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2.五级制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对应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两级记分制成绩不计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擅自缺考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对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安排补考一次。对于旷考课程无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若要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则需重新选读该课程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核成绩登记并计学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籍异动(转学、转专业、复学、专升本等)的学生转入相应年级学习,须由教学单位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进行成绩认定,填写《攀枝花学院学籍异动成绩认定申请表》。否则,原成绩和取得的学分无效。
第二十二条 评定成绩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准确公正的科学态度。成绩评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评定成绩有疑议,可在课程学习的次学期开学两周内按照《攀枝花学院查分申请表》的程序办理相关查分申请,超过时间概不办理。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合格或者不合格,均可申请重修,其成绩按高分登记。
第五章 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四条 允许学习成绩优秀(主干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申请自学,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听某些课程的部分内容。批准免听者仍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和期末考试。
免听有关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经教学单位批准免听有关课程的学生名单,由教学单位教学科研科书面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辅导员。
第二十五条 对成绩特别优秀(主干课程平均学分绩点≥4)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在开学两周内可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以及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和免修理由,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与开课教学单位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参加免修考试。
第二十六条 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听、免修: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和体育课(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可免于跟班上体育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二)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可以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含应征入伍)申请休学,必须填写《休学申请书》,并附有关证明,经辅导员、教学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应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应征入伍者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出国学习,可保留学籍,但需签订学籍保留合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填写《复学申请表》,经逐级审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年级认定与学籍终止
第三十四条 为了加强学分制下的学生管理,每学年结束后的秋季学期前三周对学生获得的学分进行统计,根据统计结果对学生进行年级认定。
(一)每学年累计应修学分与实际获得总学分相差16学分及以上的,或本科第七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专科第五学期以前累计应修学分与实际获得学分相差12学分及以上的,被认定为下一年级学生并将其编入同专业相应班级进行学籍管理;其余学生被认定为本年级学生。
(二)低年级的学生允许选择高年级的课程学习,每学期所选学分最多不得超过10学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学籍终止:
(一)不论何种原因(服兵役者除外),在校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学籍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籍终止处理,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书面告知学生后,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由校务会研究决定,作出退学处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到我校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或转学的,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排在行政班前10%以内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新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确有需要转专业的按照转入与转出10%的比例办理。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一条 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和转入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教学科研科汇总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按照第三十九条要求审核后,分管校长审批;
(三)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
第四十二条 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转学,经我校和转入(出)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学校(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作学籍终止处理的;
第九章 考勤与学习纪律
第四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认真学习,树立优良学风,遵守学习纪律。
(一)学习期间,学生因故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教学单位批准后生效。除急病或紧急事件外,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请病假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甲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期满,学生应向批假部门履行销假手续。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一律由领队教师批准。
(二)无论病、事假,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天数的三分之一者,作休学处理。
(三)因请假造成取消考试资格的,责任自负。
第四十五条 学生考勤实行班长、任课教师和辅导员三结合的管理制度,并以任课教师考勤为主。考勤情况应填入考勤统计表,并及时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和教务处报告旷课或缺课较多的学生情况。
第四十六条 考勤、学习纪律应作为品德评定、各种评优的内容与条件之一。
第十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并取得规定的各类课程的有效学分,按规定缴纳并结清学费,准予毕业。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到所在教学单位领取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毕业资格审核合格之日。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等于教学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数85%的,可获得结业证书。申请结业的学生,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到教务网站上下载结业申请表,填写后交教学单位,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由教学单位教学科研科汇总后交教务处。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符合结业条件的学生到所在教学单位领取结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者,可在离校后两年内,向学校申请一次修读不合格课程补考机会(参加期末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毕业资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凡符合《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并取得毕业资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毕业(结业)离校后,不得再申请学位。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到所在教学单位领取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申请肄业的学生,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到教务网站上下载肄业申请表,填写后交教学单位教学科研科,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由教学单位教学科研科汇总后交教务处。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到教务处领取肄业证书。肄业离校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考试。
第五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
第十一章 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若有异议,在处理决议书送达5个工作日以内,按照《攀枝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攀枝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攀学院〔2006〕84号)的规定,可向攀枝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
其它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九条 学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普通类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艺术类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40%以内。
第十条 外语语种: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语言安排教学。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通过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且合格,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学籍。
第十二条 加分、降分政策: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各类加分、降分政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以及有文体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录取办法:
①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依次录取其他志愿考生。
②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③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调录到其他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④美术类专业录取:
四川省美术类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及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四川省批次控制分数线,按综合成绩(即专业考试成绩与文化考试成绩之和)投档,录取时根据综合成绩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以专业成绩高者择优录取。
在我校单独组织美术专业考试的省份,进档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证,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所划定的美术类批次控制分数线,按综合成绩(即专业考试成绩与文化考试成绩之和)投档;录取时根据综合成绩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测试成绩居生源所在省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考生中前三名者优先录取。
⑤英语专业录取时需考察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录取的考生英语成绩不低于满分的60%。
⑥建筑学和城市规划专业要求有一定的徒手画基础。新生入学后进行徒手画测试,测试成绩不合格者转至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的土木工程或工程管理专业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