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平顶山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及《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名额分配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根据当年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指标确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指标后,根据各院(系)具备申请资格的人数占全校具备申请资格总人数的比例,合理分配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拖欠学费及其它费用的行为;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逐级报批的原则。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院(系)成立以院(系)主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院(系)以年级(或年级中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具体申请和评审步骤:
1、每年9月3 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各院(系)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按1:1.5的比例确定初审名单,并提交评议意见给评审工作组;
3、各院(系)评审工作组根据评审小组的评议意见,结合申请人在校表现,等额确定复审名单,并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根据复审名单组织申请人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并签署评审意见;
5、各院(系)将申请人填写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推荐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并将研究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7、公示结束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各院(系)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等问题,要追究院(系)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减少下学年该院(系)的奖励名额;
第十条 学校在接到财政主管部门划拨的资金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如在申报国家奖学金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实行的《平顶山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本
人
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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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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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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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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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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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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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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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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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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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 学院 专业 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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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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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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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情
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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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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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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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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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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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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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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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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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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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及《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名额分配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根据当年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指标确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指标后,根据各院(系)具备申请资格的人数占全校具备申请资格总人数的比例,合理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申请者必须是学校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拖欠学费及其它费用的行为;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7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逐级报批的原则。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院(系)成立以院(系)主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院(系)以年级(或年级中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具体申请和评审步骤:
1、每年9月3 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各院(系)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按1:1.5的比例确定初审名单,并提交评议意见给评审工作组;
3、各院(系)评审工作组根据评审小组的评议意见,结合申请人在校表现,等额确定复审名单,并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根据复审名单组织申请人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并签署评审意见;
5、各院(系)将申请人填写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推荐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并将研究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7、公示结束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各院(系)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等问题,要追究院(系)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减少下学年该院(系)的奖励名额;
第十条 学校在接到财政主管部门划拨的资金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如在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励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
人
情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学号
入学时间
联系电话
平顶山学院 学院 专业 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平顶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及《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豫财办教[2007]1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资助人数和申请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当年上级部门下达的资助名额确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资助名额后,根据各院(系)具备申请资格的人数占全校具备申请资格总人数的比例,合理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学校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拖欠学费及其它费用的行为;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逐级报批的原则。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院(系)成立以院(系)主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院(系)以年级(或年级中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具体申请和评审步骤:
1、每年9月3 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各院(系)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按1:1.5的比例确定初审名单,并提交评议意见给评审工作组;
3、各院(系)评审工作组根据评审小组的评议意见,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及申请人在校表现,等额确定复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根据复审名单组织申请人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并签署评审意见;
5、各院(系)将申请人填写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推荐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并将研究审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7、公示结束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审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各院(系)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等问题,要追究院(系)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学校在接到财政主管部门划拨的资金后,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学校视情况作以下处理:
1、获资助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院(系)、学校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或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或生活铺张浪费,视情况降低其一个资助档次,直至取消获资助资格;
2、获资助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因学习态度不端正,造成一学期2门以上课程补考,视情况取消其获资助资格,当年不享受助学金资助;以后又明显进步的,经审核可以恢复其获资助资格,但应降低一个资助档次;
3、申报国家助学金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获资助资格,已发放的助学金予以追回;
4、有不当消费行为者,视情况降低一个资助档次,或取消其获资助资格;
5、不服从学校或院(系)勤工助学安排,拒绝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犯劳动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取消获资助资格;
6、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的取消获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实行的《平顶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
人
情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学号
入学时间
联系电话
平顶山学院 学院 专业 班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困难生资助办法
平顶山学院
关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 57号)精神,切实解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结合我校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技兴豫和人才强省、强市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关系到高等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我们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中央、省、市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根据国家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和师范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中央、省、市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资助面平均约占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分为每生每年1000-3000元,可以分为2-3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金分别由中央、省、市安排承担。学校要做好资金的落实工作,并根据有关政策制定有关实施细则,认真做好评审管理工作。
(二)完善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要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确保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在我校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开展。
(三)健全完善助学筹资渠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校内无息借款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开通“绿色通道”,做好新生入学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被录取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经落实,开设“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再采取“奖、贷、助、补、减”的办法予以资助,确保不使一名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报到入学。学校逐步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确保在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基本生活需要。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为了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参加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院(系)建立以院(系)负责人为组长的院(系)一级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认真抓好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学校财务、学生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工作,确保中央、省、市资助资金按时到位,保证学校自筹资金的及时划拨,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对助学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在资助工作中,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是重要环节,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运用公平、公正、有效的认定办法,保证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实现资助政策的目的。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使广大学生和家长全面了解受助的条件、程序和权利,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
平顶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及《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和基本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
1、特殊困难档: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
(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5)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需常年治疗。
2、困难档:家庭收入低,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完成学业有困难。
(1)家庭人口多,缺乏劳动力,或兄弟姐妹多人上大学;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5)家有病人常年治疗。
3、一般困难档: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
(1)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人口多、劳动力少;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三、认定补充条件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
(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校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可不公示。
四、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认定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院(系)成立以院(系)主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院(系)以年级(或年级中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六、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要严格依据认定工作程序,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平顶山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平顶山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平顶山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平顶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平顶山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平顶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平顶山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平顶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平顶山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学生在校行为表现、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平顶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平顶山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后续管理
1、学校及各院(系)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各院(系)要及时更新档案库,对其资助措施提出调整意见,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对其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2、学校和各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学校和各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八、其他
1、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平顶山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号:
学生本人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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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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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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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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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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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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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口 |
□城镇 □农村 | ||||||||||||
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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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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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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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 残 |
□是□否 |
单 亲 |
□是□否 |
烈士子女 |
□是□否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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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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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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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
签章 |
学 生 本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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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家长 或监 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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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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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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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
注:此表可复印。请如实填写,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后,交到学校。
附件2:
平顶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号: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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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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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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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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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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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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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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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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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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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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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家庭经济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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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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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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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决定 |
院(系)意 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
注:本表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