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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4 20:32

奖学金设置

1.国家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3.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颁发天津市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4.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在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新创业方面有突出业绩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每生每年2000元,颁发天津市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困难生资助办法

1.国家助学金

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高职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一等助学金3900元、国家二等助学金3300元、国家三等助学金2700元。

2.国家助学贷款

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3.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4.天津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我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我市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5.勤工助学

在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6.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院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7.校内资助

利用事业收入资金以及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资金,设立校内奖学金、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实施校内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