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6 10:06
奖学金设置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颁发云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3.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4.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每生每年4000元。
困难生资助办法
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分2档,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8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8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2.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助学贷款,云南省主要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提示:国家开发银行服务热线:95593(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30),学生在线系统:https//sls.cdb.com.cn
3.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4.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补偿学费或代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云南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迪庆州3个县辖区内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的,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180号)执行。
省外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参照学校所在地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