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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1-06-16 16:57

奖学金设置

                                   保山学院奖学金政策简介

1.国家奖学金 :一次性奖励8000元

    资助对象及主要申请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次性奖励5000元

     资助对象及主要申请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8.非公费教育学生。

3.省政府奖学金 :一次性奖励6000元

    资助对象及主要申请条件: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4.省政府助学金 :一次性奖励4000元

    资助对象及主要申请条件: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学校奖学金 每年:一等2000元;二等1500元

    资助对象及主要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在班人数前30%者;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学校的各项活动。

6.技能赛奖学金 500元 

    资助对象及主要申请条件:技能赛获奖者

7.培优奖学金 50-2000元

    资助对象及主要申请条件:三好学生、优秀团学干部、校运会优秀集体及个人、先进班级、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文明宿舍、应征入伍奖励、考研奖励、学术科技创新、文化、文娱、体育、社会实践、自立自强逆境成才、见义勇为、志愿者活动、思想道德、新闻采编等方面获得荣誉。



困难生资助办法

 保山学院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保山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教财函201727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实际,设立“保山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金”用于资助学校中家庭或本人遭受不可预见的特殊事故而突发困难的学生,以保证学生在遭受不可预见的特殊困难时,在学校的帮助下,能顺利完成学业,成为国家所需要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取得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困难补助是指因本人或家庭遭受不可预见或无法抗拒的特殊事故而导致本人生活困难情况加重(如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直系亲属或提供经济来源者患重病、死亡,或学生本人就读期间患重病、意外伤残等),向学校提出申请援助予以解决生活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特殊困难补助金”,每年从学费收入的10%中提取20%作为“学生特殊困难补助金”的主要来源;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含本院教职工)捐款,专款专用。

第五条  学校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组织开展;计财处负责资金管理;纪监审处负责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六条  每学期学校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经费总金额按生均不超出20元进行划拨;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和分级负责。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每人次审批额度最高为500元,且每学期审批发放的总金额不超出本学院当学期应划拨总资金数的70%;其余30%为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对超过500元以上且为确需资助的统筹资金。

第八条  一学期内同一名学生只能申请一次,且每人每学期最高申请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九条  在学年内获得各种奖助学金不足1500元,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

1、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的学生,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其它奖助学金后突发特殊事故导致个人生活仍十分困难的;

2、本人是孤儿或家庭无主要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的;

3、本人是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的;

4、父母均已下岗,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

5、家庭或提供经济支持者遇到突发性事件或家庭中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的;

6、生病住院经医疗保险报帐后个人自付金额超过8000元的;

7、刚入学新生中,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未到位而造成生活临时困难及缺少过冬御寒物品的;

8、其他突发情况致使生活产生临时困难的。

第十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程序及办理流程

1、由学生本人向班级提交书面申请书,需对家庭经济收支状况、本人经济来源、本人或家庭遭受特殊困难的原因和程度等情况进行说明,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单据;

2、班主任收到申请后,对同学提交的材料和情况进行核实,若认定达到补助条件的,签署调查情况和意见后将学生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本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

3、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收到申请后,在辅导员的配合下,对申请人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复核后,视情况提出意见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审批(500元以下)或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4、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对二级学院调查复核认定补助为500元以上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经处务会讨论后审批(1000元以下)或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得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1、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等生活铺张消费者;

2、学习不求上进,生活、行为习惯有恶劣影响者;

3、家庭经济困难而又不愿意贷款和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处罚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的;

5、因家庭建房或购买车辆等其它高消费行为造成临时困难的;

6、其他不符合情况的。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对得到特殊困难补助同学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或监督,对将获得的补助用于宴请、购置高档商品或有酗酒、抽烟等生活铺张浪费行为和补助后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同学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况追回所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试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保山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教财函﹝2017﹞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教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来源

(一)学费减免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4%—6%提取资金中支出。

(二)其他来源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减免对象

减免学费的对象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减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孤儿;

(二)烈士子女;

(三)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重大自然灾害的家庭;

(四)其他政策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四条 减免标准

(一)孤儿、烈士子女学生全额减免学费;

(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重大自然灾害的家庭,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全额或者部分减免;

(三)其他政策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按相应文件或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二)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选名单,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三)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如涉及学生隐私,可不予公示),在《保山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

(四)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复核,复核无误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校长办公会审批确定学费减免名单和减免额度,由计财处办理学费转缴业务。

 第六条  所需材料

(一)孤儿:申请时需提交《保山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和《孤儿证》复印件,原件需要审核;

(二)烈士子女:申请时需提交《保山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和《烈士证书》复印件,原件需要审核;

(三)其他情况:申请时需提交《保山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和其他能够证明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证明、相应的学费减免文件复印件,原件需要审核。

第七条  申请审定时间

(一)使用学校资金减免的,每年9月份集中开展本学年度学费减免相关工作。

(二)使用其他来源专项资金减免的,按文件规定或其他要求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保山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我校全日制大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教财20132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资助,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主要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以下简称“学生”)。

  下列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指贷款本金)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减免。

   获得学费补偿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补偿资金到达学校后,学校将学生的补偿资金一次性打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由学生自行偿还贷款。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学制在校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程序

(一)填写有关表格:预征工作开始后,有应征意向的我校学生登录“大学生预征网上预征报名系统”(http://zbbm.chsi.com.cnhttp://***),填写、打印并向我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交《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

(二)学校初审盖章:离校前,学校计财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三)《申请表》递交县征兵办:学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

(四)县(市)征兵办审批入伍、复核材料并盖章: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

(五)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的审批材料:《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本人的身份证和学校发的建行卡复印件。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请将本人的身份证和学校的发的建行卡复印在一张A4纸上,在上面写上“本人同意将入伍补偿学费打入此卡”,本人签字按手印。

学生及家长要及时报送学生申请审批材料,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根据《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申请表》原件等材料,负责审核并确定最终获补偿、代偿学生名单。原则上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之间都可以办理,但如果在本年度内错过本年度学校的上报时间,只能在下一批或者下一年上报,请申报同学及时上报。

(六)上报云南省教育厅要求申请审批材料: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云南省教育厅要求,及时上报我校当年应征入伍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材料。

第十条 补偿、代偿的经费的发放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的批复文件,专款专用,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将补偿资金材料提交至计财处,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打入学生指定的银行帐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学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学生已获补偿、代偿的经费的收回

学生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被部队退回的,取消其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已获补偿或代偿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