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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5 11:58

录取批次的安排

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四川省考生录取办法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体检、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招考委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对进档考生,采用“分数清”(即成绩优先)的办法择优录取。

1.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音乐教育、音乐学、音乐治疗、录音艺术、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动画、摄影、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等专业依据“文化素质+专业能力”的考试评价方式,分别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按四川省的规定执行。

    我校部分招生专业(招考方向)与四川省统考专业成绩认定关系及对唱法、器种、舞种的要求说明:

(1)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认定音乐教育类(器乐主项)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钢琴、电子管风琴、小提琴。

(2)录音艺术专业,认定音乐教育类(器乐主项)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钢琴、手风琴、电子管风琴。

(3)音乐学(理论)和音乐治疗专业认定音乐教育类专业成绩。

(4)音乐学(钢琴调律、提琴制作、管乐修造、民族乐器研制)各招考方向认定音乐教育类(器乐主项)专业成绩。钢琴调律的器乐种类为:钢琴。提琴制作方向的器乐种类为: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管乐修造方向的器乐种类为:长笛、单簧管、双簧管、大管、小号、大号、圆号、萨克斯管。民族乐器研制方向的器乐种类为:阮、竹笛、二胡。

(5)音乐教育专业,认定音乐教育类(声乐主项)或音乐教育类(器乐主项)专业成绩。唱法为美声唱法、民族唱法,器乐种类为钢琴。

(6)音乐表演(乐队指挥与合唱指挥)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钢琴、电子管风琴、小提琴。

(7)音乐表演(管乐与乐队训练)专业,认定音乐表演类(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小号、大号、长号、圆号、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大管、萨克斯管、打击乐。

(8)音乐表演(音舞)专业,认定音乐表演类(声乐方向)专业成绩。唱法为:美声唱法、民族唱法。

(9)音乐表演(钢琴、钢琴伴奏)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钢琴。

(10)音乐表演(西洋铜管)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小号、大号、长号、圆号。

(11)音乐表演(西洋木管)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大管、木笛。

(12)音乐表演(西洋弦乐)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竖琴。

(13)音乐表演(西洋打击乐)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小军鼓、马林巴、定音鼓。

(14)音乐表演(民族弹拨乐)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琵琶、扬琴、古琴、阮、柳琴、箜篌、古筝。

(15)音乐表演(民族管弦乐)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二胡、唢呐、笙、竹笛、大提琴。

(16)音乐表演(民族打击乐)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大堂鼓、板鼓、排鼓。

(17)音乐表演(声乐)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声乐方向)专业成绩,唱法为:美声唱法、民族唱法。

(18)音乐表演(手风琴、电子管风琴、电子钢琴)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手风琴、电子管风琴、电子钢琴。

(19)音乐表演(吉他、萨克斯管)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古典吉他、萨克斯管。

(20)音乐表演(流行器乐、爵士器乐)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成绩,器乐种类为:架子鼓(爵士鼓)、流行键盘(电子合成器)、电吉他、电贝司、民谣吉他、流行萨克斯管、爵士大贝司、爵士吉他、爵士萨克斯管、爵士长号、爵士小号。

(21)音乐表演(流行演唱、爵士演唱、现代音乐制作)专业,认定音乐表演(声乐方向)专业成绩,唱法为:流行演唱。

(22)舞蹈表演(爵士舞、街舞)专业,认定舞蹈类专业成绩,舞种为:流行舞。

(23)舞蹈编导专业,认定舞蹈类专业成绩,舞种为:中国舞。

(24)舞蹈学专业,认定舞蹈类专业成绩,舞种为:中国舞。

(25)舞蹈表演(中国古典舞、中国民族民间舞)专业,认定舞蹈类专业成绩,舞种为:中国舞。

(26)舞蹈表演(国际标准舞)专业,认定舞蹈类专业成绩,舞种为:国际标准舞。

(27)表演专业,认定戏剧影视表演专业成绩。

(28)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认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成绩。

(29)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动画、摄影、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等专业,认定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成绩。

2.艺术史论、艺术管理、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安排在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分文理科安排计划,按高考文化成绩录取。

3.对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排序规则是:先按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统考成绩相同时,再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报考中高计划”广播电视编导、艺术史论的四川省考生适用本办法。

 

)非四川省考生录取办法

1.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体检、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市、区招考委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使用生源省市、区统考成绩录取的音乐类(含录音艺术专业)、舞蹈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各专业(招考方向),依据“文化素质+专业能力”的考试评价方式,根据其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采用“志愿清”的办法录取。即:分别按各专业(招考方向)的志愿顺序,以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首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录取未满额,则安排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调剂到综合成绩互认的未录取满额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对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排序规则是:先按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统考成绩相同时,再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按生源省市、区的规定执行[若生源省(市、区)无明确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则参照四川省艺术类专业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执行]

 我校招生专业(招考方向)与各省(市、区)统考专业成绩认定关系及对唱法、器种、舞种的要求,参照四川省统考专业成绩认定关系及对唱法、器种、舞种的要求,生源省(市、区)有不同要求的在公布招生计划时另作说明。

2.使用生源省市、区美术与设计学类统考成绩录取的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动画、摄影、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等专业,依据“文化素质+专业能力”的考试评价方式,采用“分数清”的办法录取。即:根据我校在生源省市、区投放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数之和拟定最低综合成绩录取分,在此分之上,按分排序,遵循志愿,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随机调剂到尚未录满额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对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排序规则是:先按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统考成绩相同时,再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按生源省市、区的规定执行[若生源省(市、区)无明确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则参照四川省艺术类专业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执行]。若出现不服从调剂、色盲等原因导致录取不满额的情况,则按投档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安排专业和录取。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动画、摄影、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等专业,认定生源所在省市、区的美术与设计类统考成绩。

3.艺术史论、艺术管理、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安排在普通类相应批次,按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投档批次、投档科类、投档规则等按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对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排序规则是: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报考中高计划”广播电视编导、艺术史论四川省考生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各专业投档批次、投档比例按照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学校艺术类所有专业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加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条 学校认定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专业统考录取控制分数线和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条 学校的招生专业对高考科目组合无要求;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条 学制: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乐队指挥与合唱指挥方向)、雕塑专业为五年制,其他各专业均为四年制。“中高计划”所涉专业第一、二学年在四川音乐学院学习,第三、四学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学习。

第六章  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动画、摄影、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各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

第二十条 报考舞蹈表演(中国古典舞表演、中国民族民间舞表演、国际标准舞)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73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3cm。以考生体检表上的身高为准。其他艺术类专业无身高要求。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加分政策

学校艺术类所有专业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加分优惠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录取时不区分往届生和应届生,均按照同样的录取规则。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院教[2018]3 号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为充分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尊重学生学习兴趣与专业取向,调动学生积极性、主动性,使我校人才培养能更有效地服务社会,学校允许确有专长或有特殊困难的学生转专业。

为了规范转专业工作的实施,结合我校专业学科状况,特别是艺术类专业学科特点,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四川音乐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含港澳台学生)。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新生专业复查后确定的专业(含专业方向)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以及由于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它相关专业就读。

第四条  休学创业或参加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五条  转出和转入专业都必须根据学科建设需求,师资力量配备和教学设施设备配置进行合理安排;转出专业(方向)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本专业本年级总人数的10%。

第六条  根据《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进行辅修专业(方向)的申请。

 

第二章 学生转专业条件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三)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因专业或学科调整,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留级或因休学复学后原专业已停办,须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

(三)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

(四)因各种原因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五)所修课程中有成绩未合格且补考、重修尚未通过者;

(六)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七)经“专升本”考试录取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

(八)根据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三章 对转专业学生专业范围的限定

 

第九条  我校专业设置跨艺术学、管理学和工学三大学科门类,专业众多,各专业特点突出,课程设置和授课方式等差异较大,不能跨学科转专业。

 

第四章 学生转专业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一年级下学期或二年级上学期办理。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音乐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院(系)审查批准,逾期未报者,不再办理补报手续。

(二)院(系)在开学第二周将本教学部门转专业申请情况交教务处复核

(三)教务处将复核结果汇总后,分拟转专业(方向)通知相关院(系)组织专业考核,考核教师不得少于三人;对考核合格学生在教务处网站上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转专业学生由教务处发文;公示期结束有异议的转专业学生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五章 课程修读、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依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进程)计划,按下列情况认定学分:

(一)未修读的必修课必须补修;

(二)已修读的同名课程,转入专业课程学分大于原专业时,该门课程需要补修,并以补修考核成绩记录;

(三)转入专业课程学分小于或等于原专业时,已修读的同名课程可免修,按照转入专业课程学分和原考核成绩记录;

(四)已修读的相近课程,由转入系(院)参照两院系的教学大纲,经转入学院审定是否免修。认定免修课程按照转入专业课程学分和原考核成绩记录;

(五)其它多出的课程学分,经审核后可计入公共选修类课程学分;

(六)学生转专业后须按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完成后续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教育教学环节,方可毕业,符合授位条件的,授予转入专业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转专业工作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