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批次的安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我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已投档至我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港澳地区、台湾学生、新疆高中班以及农村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按照国家、省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专业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六条 我校在浙江的选科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在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修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转专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处,各学院: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对《广州医科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医科大学
2017年7月13日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促进学生的学习能力与专业兴趣的相互协调,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我校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理念,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给学生以更多的选择机会,对已经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学习兴趣、学习能力和特长,提供调整主修专业的机会。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规则与程序,双向选择,既尊重学生专业兴趣,同时兼顾专业培养规模,宏观控制,做到政策透明、计划透明、结果透明。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及限定要求
第四条 学生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读一年级的全日制本科生。
(2)热爱祖国,品行端正,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的招生体检要求。
(3)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4)必修(含限选)课程第一、二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分别不低于2.0,且无缓考、缺考及考试不及格记录。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及应予退学的。
(3)已转过专业的。
(4)有留级、降级以及转学到我校就读等学籍异动记录的。
(5)无正当理由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六条学生调整主修专业要与学校的教学资源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宏观调控转专业总计划数:
(1)少于60人的专业,转入人数原则控制在专业现有人数15%-20%;专业也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转入人数。
(2)大于60人的专业,转入人数控制在专业现有人数的10%-15%。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不受第四条和第六条的条件限制:
(1)在某专业上确有兴趣和专长,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学生须已取得学习成果,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已出版专著;已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专业论文;获得国家专利或科技成果;在国家级或省级重大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等)。
(2)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确需转专业的。学生需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业绩材料等(创业内容与转入专业相关)。
(3)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部分专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上述学生转专业需严格控制,转专业时间可放宽至二年级末。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认定学生确有必要或专长的,呈报学校批准,并经公开公示后,可安排学生到合适专业继续学习。
(5)学生确有特殊学习困难、对原专业确实没有兴趣,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也可在二年级的第二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认可,学生须参加正常转专业考核。
第三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生可以在一年级的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且只可选报一个同年级专业,经批准后在二年级的第一学期转入(符合第七条的除外)。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安排在双学期进行,具体以通知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办理程序如下:
(1)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制订专业对申请转入学生的遴选方案(包括考核要求和录取标准),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实施。遴选方案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变。
(2)根据制度要求及专业学生人数、教学资源等情况,各专业确定拟接收转入学生人数,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自愿报名,填写相关转专业申请表,交转出学院按公布的条件审批。转出学院审核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和名单汇总报学生处、教务处进行资格初审,由教务处转到接收学院。
(4)接收学院成立由教学主管领导参加的转专业工作小组,依据已公布的转专业遴选方案,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并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与学生申请材料一并报教务处。接收学院视转专业学生课程修读进度情况决定学生转入同一年级或低一年级。
(5)教务处根据规定条件进行终审,将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名单统一报学校批准。经公示一周后,公布正式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四章 转专业学籍处理
第十条 原则上学生应转入同年级专业学习。如转入专业与原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相差较大,或特殊学习困难转专业的学生,一般需降一年级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毕业与授予学位资格。
学生必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所有课程学分,对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已开设的规定课程,因转专业未修的应予补修。原专业已修课程,学时、内容与转入专业相同达到2/3及以上的,可申请免修,予以认定学分。
第十二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换发学生证,并按规定时间到转入学院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
第十三条转专业学生从转入学期开始按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可在转入专业试读一个月。如确有困难,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退回原专业学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为保证转专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转专业的相关工作程序、名单报学校纪检监察室备案,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医科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广医大发〔2013〕1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如因国家法律、政策、法规调整,以及制定本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发生变化,并导致本办法的部分条款与前述上位法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则对本办法予以相应调整,并自上位法生效之日起以上位法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