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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5-27 10:56

录取批次的安排

学校录取批次根据不同省份要求安排在对应批次录取。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艺术类专业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规则录取。湖南省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含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的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专业统考成绩×70%,最终结果保留1位小数。

其他省份,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摄影等五个专业,按专业成绩加文化成绩的综合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按专业统考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得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按专业统考(联考)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得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市、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录取。如生源省份无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按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加分政策

学校承认各省(市、区)按政策给予考生享受的加分,承认并录取按政策允许降分投档的考生。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少数民族预科班按照当年公布的预科招生计划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学校按照投档考生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总分)相同时,参照省教育厅规定的普通类考生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学校对应届生、往届生及社会考生一视同仁,男女比例不限。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学生转学相关规定。对于入校后确有转专业需求的,按《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其它

学校招生章程录取规则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湖南省教育厅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在各省(市、区)负责高校招生录取行政部门和工作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学校统筹,招办执行、纪委监督”录取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顺序志愿的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的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素质,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选拔人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进行录取,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不设置分数级差。考生分科类按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院校专业组内的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市、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录取。如生源省份无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低排序录取。

当考生的专业志愿(院校专业组内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和录取具体情况,由学校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有权作退档处理不录取。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建议,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使用内蒙古自治区确定的综合成绩作为排序项分配专业。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规则录取。湖南省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含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的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专业统考成绩×70%,最终结果保留1位小数。

其他省份,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摄影等五个专业,按专业成绩加文化成绩的综合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按专业统考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得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按专业统考(联考)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得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市、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录取。如生源省份无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按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同时报考美术类五个专业的专业录取规则遵循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体育教育专业按照综合总分从高到低的规则录取。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加文化成绩得综合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其他省份,按该省投档规则,依照考生的投档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总分(投档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市、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录取,如生源省份无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按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按照当年公布的预科招生计划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学校按照投档考生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总分)相同时,参照省教育厅规定的普通类考生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身体心理健康状况不符合高考体检标准、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不服从调剂、总分低且录取满额等情况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以后的名单为准,录取结束后不再退档。

第三十条 如本章程之规定与招生生源省份当年考试招生录取政策不一致的,按招生生源省份政策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