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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育人理念,尊重学生 学习兴趣和个性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据教 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41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一、二年级 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是指允许学生从原所学专业转到适合本人 学习的另一专业。转专业包括平级转专业和降级转专业两种类 别。
第四条 在教学资源许可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尊 重学生意愿,最大限度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需求。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各 专业的转专业计划、基本准入条件、考核程序、录取结果等在校 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章 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 校转专业事项,研究决定转专业重大事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 副校长和分管学生副书记、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处负责人和教 师、学生代表构成,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副书记任
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学院设立本学院转专业 工作小组和考核小组,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学院转专业工 作,并制定各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含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 核标准、成绩构成、考核程序、录取规则、申诉途径等内容)和 具体实施方案;考核小组负责对申请学生的思想素质、学习成绩、 兴趣爱好和专业特长、发展潜力进行综合考核,人员构成由学院 工作小组确定,工作小组和考核小组人员名单会同各学院转专业 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转专业的范围、条件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进入第三学年学习的学生;
(二)已有转专业经历的学生;
(三)从外校转入的学生;
(四)因各种原因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普通高校专升本、中外合作办 学,以及教育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有其他明确规 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六)达到直接退学处理条件的学生;
(七)无其他正当理由的学生。
第八条 因健康状况所限,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教育部和省招 生主管部门设限的相关专业。具体以学生入校后三个月内复查结 果为准。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的学生只能申请本类别 内的其他专业,不能申请其他类别的专业,非体育类专业不能申 请体育类专业。
第十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都享有一次转专 业的机会。考虑到与转入专业教育衔接,转专业工作一般安排在 第一学期、第二学期和第三学期的期末进行。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专业学生规模、师资条件、教学资源、 后勤保障等因素,合理制定各专业的累计接收转专业人数,原则 上控制在各专业新生入学人数的 10-30%,合理分配每学期接收 人数比例。各专业大一首次接收降级转专业人数不超过各专业上 一年级招生人数的 10%,如是新专业首次接收人数不超过 5 人。 每次转专业具体接收人数由各学院自主确定,最终以教务处公布 为准。
第十二条 转专业录取实行志愿优先的原则。当第一志愿报 名人数超过专业计划数时,由学院转专业考核小组对第一志愿学 生进行考核,并录满专业计划数;当第一志愿报名人数不超过专 业计划数时,第一志愿学生直接拟录取,剩余名额用以录取第二 志愿学生;当第二志愿报名人数超过剩余名额时,由学院转专业 考核小组对第二志愿学生进行考核,并录满剩余名额;当第二志 愿报名人数不超过剩余名额时,第二志愿学生直接拟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在组织考核的过程中,为了学生能更好地在 新专业学习,可以在专业计划数有剩余名额且不影响其他学生的 前提下,建议学生调整转入年级,经学生本人同意后,学院可按 调整后的年级予以拟录取。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布转专业实施细则
各学院根据学校统筹安排或学院自身情况,对各自学院转专 业实施细则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新的实施细则应从当年度的新生 开始执行,要求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经所在学院工作小组审核后 提交教务处审核,并报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分别 在学院和教务处网站公布。
专业累计接收人数比例、转专业报名学期、平级降级条件及 专业准入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学院需在转专业实施细则中明 确规定。
第十五条 公布转专业计划及转专业通知
( 一)各学院根据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综合各专业的办学资 源、生师比情况,根据学校转专业工作安排向教务处提交转专业 接收计划人数。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报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审批并公布。
(二)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教务处网站发布转专 业工作通知。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和资格审核。
(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提交转专业申请, 每个学生最多可报隶属于同一个学院的两个专业志愿。
(二)根据教务处发布的转专业工作通知和学生拟转入专业 所在学院的转专业实施细则,学生所在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依 照下列流程开展工作:
1.通过网络对拟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2.组织学生对转专业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现场确认; 3.提交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至学生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七条 学院组织考核并确定拟录取结果。
各学院转专业考核小组根据本办法和公布的转专业实施细 则及转专业工作通知,自主组织考核,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学 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拟转入专业所在学 院提出异议或申诉。学院按相关条件进行再审核,并将审核结果 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提出异议者或申诉者。
公示期内放弃转专业申请的学生,其拟转入专业不再递补招 录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公布转专业结果。
各学院提交拟录取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核汇总,经校转专业工 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教务处提出异议或 申诉。教务处按相关条件进行再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适当方式 反馈给提出异议者或申诉者。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公示期内放弃转专业申请的学生,其拟转入专业不再递补招 录学生。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转专业文件公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到 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各学院教务管 理办公室在收到公布文件后,须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和接收 准备工作,相关学院做好学生档案交接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转专业结果经学校正式公布后,无特殊理由,学 生不得退转或更改;如确因特殊原因需退转的,在校期间不得再 申请转专业。
第五章 按大类招生的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学院根据各自专业工作方案开展专业 分流工作,如存在跨大类转专业的情况,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 章中的相关流程执行。
第六章 “三位一体”考试学生的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经“三位一体”综合评价考试进入我校学习的 学生,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专业:
1.如学生高考入学总分不低于我校浙江省普通类本科招生 最低录取分数,学生可在学校公布的拟接收学生的专业中申请转 专业。
2.如学生高考入学总分低于我校浙江省普通类本科招生最 低录取分数,学生只能在当年纳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考试的 专业中选择,不能选择其他专业。
第二十三条 该类学生的转专业条件和工作流程遵照本办 法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类型的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特例,不受本办法第十一
条的限制:
( 一)入学后发现确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 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
生,可申请转入招生最低录取分数低于原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专 业(由学校根据当年的招生情况决定)。
(二) 休学创业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 先考虑。学生须提供与所转专业相关的创业材料,经学生所在学 院审核,创业学院审定,可申请转入本校相关或相近专业学习。
(三)参军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取得学籍或退役后复学申请 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学生可申请转专业,不受第九条和第 二十二条限制,但不得违反教育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 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规定。
(四)达到退学处理条件但仍可申请留级试读者,如留级试 读专业停止招生,经专业所在学院核实后,学生可在学籍处理工 作期间申请降级转专业,但拟转入专业招生最低录取分数须低于 原专业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由学校根据当年的招生情况决定)。
上述学生均需提交转专业申请和相关材料,公示、发文等环 节由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遵照本办法第四章中的规定 执行。
第八章 课程修读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 转专业学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的课程和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后方可毕业。学院在学生转入 后,应指派专门人员对转入学生进行课程修读等方面的指导,针 对转入专业已开设而未修读的课程,须告知学生在课程相应开设 学期通过网络申请补修,并认真修读。学生原则上须在一学年内
完成补修课程的修读任务,因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导致无法在一学 年内补修的课程除外。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获得的课程及其学分,凡 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 予以承认,并记入该生的学籍档案。凡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要求不相符的课程,按照《嘉兴大学学分累积与转换管理办法》 (嘉院教字[2017]10 号)中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 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专业的学习,否则按学籍管理等有关 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及其
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入学体检结果需符合申请转入专 业招生时对体检结果的要求。
第三十条 招生章程有特殊规定的政策,转专业方案按照当 年招生章程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涉及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而产生的转 专业,其相应的选拔办法、公示、发文等环节由相关学院制定实 施方案, 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如学生所在专业发生停招、合并、撤销等特殊 情况时,由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相关学生转专业事 宜。
第三十三条 嘉兴大学全日制普通专科生转专业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 2024 级学生开始执行, 由教务处负 责解释。原《嘉兴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嘉院教字【2017】12 号)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