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5 15:16
录取批次的安排
录取原则
第一条(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对进档考生进行全面审核、择优录取。
(二)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其相关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收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三)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四)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对选考科目的规定按照我院设定的科目类别执行,选考科目与报考专业要求相匹配。
(五)根据各省招生录取政策,对山东省夏季高考、河北省夏季高考填报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直升机驾驶技术、定翼机驾驶技术四个专业的考生,需取得我校面试合格证书方可报考。
第二条 加降分考生录取原则:对报考我院且符合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的进档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总成绩降序排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三条 外语语种:我院招生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第四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录取体检标准:报考我院的考生身体状况均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