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批次的安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其中有部分专业对考生身体有具体要求,详见学校官网。艺术类报名考生专业考试成绩需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的艺术类专业省统考资格线。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考试方式:学生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对进档的考生采用“分数清”的原则进行录取。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 普通类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投档分为高考文化分。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艺术类使用统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对于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的投档分由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按一定比例构成。当投档分相同时,先按高考文化分排序,其后排序规则与普通类相同。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专业均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方法
对文化总分和专业总分均达省控线的考生,按两者总分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艺术类投档原则是“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
艺术类考生采取文化与专业成绩相加之和顺序投档,如总分相同,则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再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将这部分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档。
加分政策
加分政策
符合江苏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及参与专业的选择。加分最高分不得超过20分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为充分体现“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教学管理思想,使学生的个性、特长得到充分的发挥,我校允许学生在校满一个学期后可提出申请转专业,转专业人数控制在全年级总人数的15%以内。具体办法为: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同意意见,送系主任办公室;2、如转换的专业属同一系科,只须本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备案。3、如转换的专业需调换系科,则须双方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