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困难生资助办法
哈尔滨体育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2023〕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高校(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哈尔滨体育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学校有关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审办法,审批获奖者建议名单。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评审原则与名额分配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工作要求及指标,结合我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学院名额分配,并制订相关工作要求。所有参评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出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获助等级的评定要优先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其次再按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等其他方面来确定。各获助等级的金额按黑龙江省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其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本人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各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上报学生工作部。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初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和材料,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哈尔滨体育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提起申诉,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受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哈尔滨体育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教育厅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体育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