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学生资助的最终目的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使他们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学校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各项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的资助政策体系,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奖、助学金
奖学金体系涵盖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宝钢奖学金以及学校设立的奖学金。每个奖项按奖、助学金学年评选一次,奖励和资助成绩优异、综合表现突出的学生。助学金经学校认定为当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经自愿申请且获批后,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中的困难等级,获得2800元/学年或4000元/学年的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享受资助标准为3300元/学年。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通过高校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通过户籍所在地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于学费缴纳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可以申请最高16000元的贷款。在校期间免息,毕业后开始计息,助学货款还本宽限期为5年:助学贷款期限从学制加15年,不超过22年,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帮困补助
学费减免
经学校认定且符合校内帮困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经过自愿申请且获批后,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中的困难等圾,获得1000元/学年或2000元/学年的学生帮困补助,由学校按每学年向学生本人发放。
经学校认定目符合医疗帮困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在籍在校学生,经过自愿申请且获批后,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中的困难等级,获得2500元/学年或3500元/学年的学生医疗帮困补助,并由学校按学年向学生本人一次性发放。
经学校认定且符合特殊帮困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经过自愿申请且获批后,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中的困难等级,获得1500元/学年或2500元/学年的学生帮困补助,并由学校按学年向学生一次性发放。
临时帮困针对因突发性事件或重大疫情灾情情况下家庭造成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经过自愿申请且获批后,获得1500元/学年或2500元/学年的临时帮困补助,并由学校按学年向学生一次性发放。
经学校认定且符合学费减免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经过自愿申请且获批后,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中的困难等级,获得2000元/学年或3000元/学年的学费减免,并由学校按学年向学生本人一次性发放。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在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校内外勤工助学,通过参加勤助实践活动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用于改善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条件。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中西部基层就业学费补代偿
对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毕业生与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上海市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在3年(含3年)以上的上海市高校毕业生,经过自愿申请且获批后,根据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获得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困难生资助办法
学院实施了以下几方面的帮困措施:
1、凡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上海市教委特困生标准、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在学院就读期间的部分学费和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担保,每学年最高可贷人民币6000元。
2、凡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根据学院规定可申请酌情减免学费;
3、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经过一定程序批准,学院发给一定的困难补助。
4、学院设立专门的勤工助学机构,安排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学院承诺:绝不让一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