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批次的安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分数优先(认可加分)按总分由高到低依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志愿顺序靠前、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3.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艺术类专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批次录取,文理兼收,不限定选考科目。
(2)使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和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和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进行投档,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成绩同分考生,按照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者。
(3)录取专业时,按照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殊规定的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原则进行录取。
4.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5. 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有关规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专业录取无语种要求、无单科成绩要求。学校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1、2009年我院不单独设置艺术专业考试。除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成绩以二本及以上校考成绩为准外,其他省份专业成绩以联考成绩为准。
2、录取时按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文化成绩并列,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其他省份的考生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3、录取以考生正式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为准,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