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1、学生在校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并对优秀学生和学生干部予以奖励。
2、学院帮助贫困学生安排勤工俭学、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等多项措施,确保每一位贫困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3、在我院就读的淮北籍学生,每生每年享受1000元标准的职业技能教育助学金,连续享受3年。
困难生资助办法
校内资助实施细则(修订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校内学生资助。
二、资助对象
第三条 我院校内资助的对象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被我院录取的全日制在籍在校高职学生中自强自立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
三、申请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校内资助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二 、 三年级学生上一学年度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在60分及以上;一年级学生主要看入学后学习态度和遵守学习纪律情况;
5.上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6.在学校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生活俭朴。
第五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校内资助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院规,受到学院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的;
2.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3.生活上有铺张浪费行为者;
4.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组织或活动,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失范,有悖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
四、资助方式
第六条 院内资助方式
1、院内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 300元/学年/人
(2)二等奖学金 200元/学年/人
(3)三等奖学金 100元/学年/人
院内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获得院内奖学金的学生须为我院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其中一等奖学金占二、三年级学生总数的1%,二等奖学金占二、三年级学生总数的2%,三等奖学金占二、三年级学生总数的3%。
2、特殊困难资助
特别困难家庭的学生可以缓缴学费或按分期付款方式就读。
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3、勤工助学
按照《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五、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贫困学生,必须经过本人申请,学校审批,校内公示后无异议,方可获得校内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校内资助。
第八条 学生申请。贫困生校内资助原则上每学年申请办理一次。贫困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并出具相关单位和部门核发的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如低保证、下岗证、残疾证、抚养人身患严重疾病的医院病历证明、当地公安派出所的亡故证明等;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无力自救的须提供当地民政部门证明。
第九条 班级初审。贫困生申请表及证明材料送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进行初审,着重调查核实该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状况,写出书面意见并及时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签署意见后送交各系部学生资助管理小组复审。
第十条 系部复审。各系部学生资助管理小组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贫困生申请作出复审。复审的内容包括:
(1) 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 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条例的规定;
(3) 在校表现是否良好,生活有无奢侈现象。
复审时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可召集任课教师、同学等座谈,复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象确认。学生申请复审通过后,各系部学生资助管理小组同时以电子档与纸质报表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资助意见,提交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认,并把确认后名单在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资助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校内特殊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和生活困难补助等。
第十三条 校内资助资金每学年发放一次,公示无异议后,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计财处采取安全便捷的方式将资金直接发到学生手中,并将学生签名的领款记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资助对象登记造册并送院计财处。校内资助资金由院计财处负责管理与发放。
七、要 求
第十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校内资助工作是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成立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抓实抓好。贫困生校内资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申请人及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政治态度认真对待。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资助的,经查实除必须退还各项资助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定程序处理。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贫困生,学习不努力或品行不端,屡教不改,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资助资格。
八、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