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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7 16:28

录取批次的安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艺术类报名条件:须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美术类统考。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安全管理类、应急救援技术、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建筑消防技术、电梯工程技术、轨道交通类、室内艺术设计、数字媒体技术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等专业,色弱、色盲的考生限报。学校对录取男女比例无要求。建筑消防技术、应急救援技术、电梯工程技术建议男生报考。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需参加各省组织的美术类统考。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以各省教育考试院投档分数计。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1。具体由各省(自治区)考试院审核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平行志愿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进行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其中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理工类、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成绩(自治区)若提供同分排位的,以生源地排位为准。若以上相同,以综合素质评价排名为准(按以下项目每项1分合计得分,共5项: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或志愿服务经历、荣获校级以上奖项的学科特长、荣获校级以上奖项的体育运动特长、荣获校级以上奖项的艺术特长、荣获校级以上奖项的科技创新活动)。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不做要求。

艺术类进档考生的录取: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学生投档分数为准,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以生源地投档与录取规则为依据的前提下,同分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若仍然相同则按单科成绩(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排序(自治区)若提供同分排位的,以生源地排位为准。

第二十条 以上规则如有与当地(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录取规则有异的,以各省(自治区)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开设英语、日语课程。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