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批次的安排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录取批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专科的录取批次执行。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招生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按云南省和相关省(市、区)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学校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专业。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达到学校最低投档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录取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具有其他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的;
2.学校计划已满,考生仍未被录取的;
3.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在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工作,同等分数情况下,专业志愿在前者优先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综合(文、理)及外语择优录取。若招生所在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则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有艺术、体育方面特长的考生。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校相应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学校录取根据专业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市、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无统一规则的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录取。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规定。
加分政策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的录取规定。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对往届生招生的录取规定。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教育公平性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创新创业、大学生服兵役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本着公开、公正与公平原则进行,所有有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原则上各专业转出转入人数不得超过所在专业当年招生数的3%。
第四条 规定适用于学校三年制全日制专科生。
第五条 转专业的时间为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每位学生只有 一次转专业的机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由接受系部考核确定),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且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成绩加权平均分排名本专业的前5%,成绩加权平均分的计算公式: [(课程 A 成绩*课程 A 学分)+(课程成绩 B*课程 B 学分)+(课程成绩 X*课程 X 学分)]/总课程学分;
(二)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情况 以及学科发展等,需对部分专业作出调整时,相关专业学生提出转专业要求的(由接受系部考核确定);
(四)留级、复学后,下一年级原专业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上级教育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可以转专业的情况;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达不到转入专业考核标准;
(二)按照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不得转专业的;
(三)学校在录取前与学生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四)三年制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五年制专科不允许转入三年制专业;
(五)文科生不得转入只招理科生的专业;
(六)在校期间学习态度不端正,违规违纪的;
(七)已经转过专业的;
(八)从其他学校转入的。
第三章 转专业流程
第八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
(一)制定考核方案:每学年第二学期第4周,各系(部)根据专业特点制定转入专业的考核方案,上报教务科并公示;
(二)公布转入学生人数: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3周,各系(部)向教务科报送本系(部)各专业拟转入学生人数,教务科汇总审核后公布;
(三)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每学年第二学期第 14 周, 符合转专业的学生填写《昭通卫生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附件)并交到转出系(部);
(四) 转出系(部)审批:每学年第二学期15周,转出系(部) 完成对本系(部)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审批,并汇总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到教务科;
(五)教务科审批: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6周,教务科完成对所有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审批,并汇总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到拟转入系(部);
(六)转入系(部)组织考核: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7周,转入系(部)按照转入专业考核方案安排考核,并将考核合格学生的转专业申请表和名单交到教务科。
(七)教务科公示:教务科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可进入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五)教务科将审核批准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批准,并负责将转专业学生名单存档;
(六)转出、转入系(部)做好相应学籍手续和班级的交接;
(七)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获准转专业之前,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第九条 学生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转专业名单公示期内,向学校教务科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就读。
第四章 转专业资格的取消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获得批准后,学籍异动前,须继续原专业学习并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转专业资格。
(一)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二)要求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达到退学条件的。
第五章 转专业后期管理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系部、专业 、班级做相应变更,转入系部负责学生证更换。
第十三条 转入年级的确定是以有利于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原则,学生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修课程 相比,出入超过 1/4 的,学生应降级,编入新专业下一年级,
出入不超过 1/4 的,可编入新专业相同年级。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须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转入专业已经开设但转专业学生尚未修读的课程,转专业学生必须补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