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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25 15:55

录取批次的安排

学校在广东省内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在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生源省(区、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份,按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综合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省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排序情况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50%+省统考成绩×2.5×50%。),学校根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当考生综合分相同时,按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加分政策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2022年修订)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

《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

(粤教高〔2015〕12号)等规定,根据我校学生状况和专业特点等实际情况,

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

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一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兴趣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有关部门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

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需要教学改革(包括:大类招生培养分流、创新班选拔、学分制管理、

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创新创业等)时,征得学生同意也可转专业;

(五)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其原录取专业在复学年级无招生的。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二年级以上学生;

(二)第二次提出转专业者(含要求转回原专业者);

(三)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招生录取形式入学的;

(四)身体不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五)入学以来有违纪、处分记录;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训的;

(七)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八)应作退学处理者。

(九)体育和艺术类专业转入其他类专业,其他专业转入体育和艺术类专业;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第一学期进行一次学生转专业,具体流程如下:

(一)第十五周,各系(院)制定包含拟接收专业、人数、条件、

考核方式等内容的转专业工作方案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予以公布;

原则上,转出学生不得超过本专业学生总数的10%,转入学生不得超过本专业学生

总数的10%。每个专业均应提供转入机会。

(二)第十六周,学生填写《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因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家长签名同意后,

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系(院),逾期不予受理。每个学生只能申请转一个专业。

各系(院)对本系(院)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的材料进行初审,

系(院)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符合要求的学生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三)第十七周,转入系(院)根据本规定审核申请转专业学生条件,

组织转专业考试或考核,并将考核材料及审核意见及时上报教务处;

(四)第十八周,教务处按规定完成学生转专业材料审查,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

审核,教学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的结论,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

(五)教务处对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各系(院)根据发文,及时通知相关学生

办理学籍异动等手续。

(六)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系(院)编入新专业的班级学习;

(七)各转出系(院)应将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于第二学期第1-2周内移交转

入系(院)。

第四条  教务处统一办理获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手续,将转专业名单转发学生与招生

就业处、财务处、图书馆、团委等有关部门。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一般编入转入专业的同一年级学习,并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

缴纳学费。

第六条 转专业学生均须按转入专业、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习。转入专业所在系

(院)应保留转专业学生原学习成绩材料(由转出系(院)提供),并将其与转入专业、

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对照审核。

(一)学分、学时、教材等相同或相近课程,承认其学分,成绩如实输入教务管理系统;

(二)已修读且成绩及格但转入专业、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中没有的课程,可以作为

任意选修课承认其学分,成绩如实输入教学管理系统; 

(三)未修读课程参照重修方式补修;已修读但未达到要求的课程可选择不重修或

选择相应学分的课程修读。

(四)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它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为语文、数学、外语为必考科目,从历史、物理中选择一门作为选考科目,从生物、化学、地理、政治中选择两门作为选考科目。

省外相关工作规定及录取规则,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份,按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综合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省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排序情况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50%+省统考成绩×2.5×50%。),学校根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当考生综合分相同时,按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外相关工作规定及录取规则,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