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批次的安排
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比例结合各省相关文件并参考该省生源情况而定。
2.专业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按“分数(投档成绩)优先、参考志愿、无级差”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暂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3.优先级别。
如果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不同省(市)排序规划分别为:
非高考改革省(市)科目顺序为: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和其他文科专业顺序比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其他理科专业顺序比较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及安排专业。
高考改革省(市)中采用“3+3”模式的科目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最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第三高成绩的选考科目。
高考改革省(市)中采用“3+1+2”模式(物理科目组)的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语文、物理、单科最高成绩的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再选科目;
高考改革省(市)中采用“3+1+2”模式(历史科目组)的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历史、单科最高成绩的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再选科目。)
4.对加分照顾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给予考生分配专业时,若投档成绩并列相同,则高考实际分数高者优先。
5.录取到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绘画基础,入学后须加试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将转入分数相同或分数相近的专业。
6.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082801H)、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081001H)、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120103H)、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080601H)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考生如果填报了其中的某一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当该专业无法录取时,视作该生同意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7.我校对各高考改革省份考生的录取,按各高考改革省份相关政策执行。
8.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建议,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相关专业录取规则如下: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的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的艺术类专业,使用内蒙古自治区统考成绩录取,采用按专业课统考成绩排序,并使用“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录取。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按教育部文件要求,我校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采用招生省份统考成绩,即考生需参加所在省的美术与设计类省统考并取得合格成绩,在文化课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我校。
报考我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产品设计专业的考生,录取时原则上按投档考生的综合分(综合分=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100%)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分配,若多名考生综合分并列相同,则单科比较顺序依次为专业课成绩、素描成绩、色彩成绩。
(2)我校在吉林省设立书法校考考点。吉林省书法考生需取得我校书法校考合格成绩方可报考我校。
我校投放书法学专业招生计划的其他省份,我校使用该省书法统考(或联考)成绩做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考生需取得招生省份的书法统考(或联考)合格成绩方可报考我校。
书法学专业按投档考生的综合分(综合分=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多名考生综合分并列相同,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再相同,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加分政策
一、我校不对任何考生进行加分。
二、我校承认各省市区根据国家政策对考生加分成绩。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一、承认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政策;
二、我校在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四省(区)招收理工类少数民族预科生,该省少数民族考生有报考资格。预科学习一年,一年后按考生成绩结合考生志愿重新选择专业。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专业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2月修订)
为充分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满足在校学生求学愿望,激发求知热情,规范学校专业调整工作,促进和推动学校学风、校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实际制定。
第二条 专业调整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
第三条 转入专业拟接收名额应结合该专业师资和教学条件进行确定。
第四条 专业调整只能在相同的招生科类内进行。
第二章 学生申请专业调整的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 在校统招的大学一年级学生;
2. 一年级第一学期已修的全部必修课程合格(无补考、缓考);
3. 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相关要求;
4. 申请调整到建筑学(含中外合作办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专业的,须有绘画基础;
5.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入学以来品学兼优,无违反《吉林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学校下发的专业调整计划,申请专业调整。
一年级第一学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位于专业年级前20%,符合相关专业转入条件的;
2.因疾病、身体自然条件等特殊情况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确需调整专业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送交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核准,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在相同科类范围内,可以调整至与其所在省高考录取分数相近的我校现有适合其学习的专业。
第七条 专业调整不受大类招生约束,可以直接转入到具体专业,不再参加大类分流。
第八条 艺术类专业(不含书法学专业),因其专业的特殊性,专业调整只限艺术类专业(不含书法学专业)之间进行,拟调整人数以学校公示的专业调整计划为准。
第九条 申请从普通专业调整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可以不受平均学分绩点等成绩限制。
第十条 在我校应征入伍后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符合专业调整政策,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武装部依照《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征兵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当年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最新政策要求进行审核并汇总,送交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按程序进行专业调整。
在生源地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退役后复学,如果符合办本法所规定的专业调整条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调整专业:
1. 书法学专业学生;
2.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
3. 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4. 因参军入伍外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5. 降级的学生;
6.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
7. 从外校转入的学生;
8. 招生录取时为定向生等已确定专业的学生。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公布专业调整计划。学校根据各专业办学规模、办学资源等综合因素,制定年度专业调整计划(专业及人数),向全校一年级学生公布。
第十三条 公布成绩及排名。在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之后,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依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对学生进行专业内排名和全校排名(若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相同,参考必修考试课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名;若必修考试课平均学分绩点再次相同,参考高等数学成绩进行排名),并将符合专业调整条件的学生成绩、专业内排名和全校排名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请。符合专业调整条件的学生,可根据专业调整计划,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网站下载《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专业调整申请及志愿表》并如实填写本人意愿,交所在学院汇总审核。
第十五条 报名资格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专业调整的学生进行审核,符合第二章第五条以及第六条要求的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专业调整学生进行成绩及排名确认,无误后,汇总提交招生管理部门。
在志愿填报后,申请专业调整到风景园林专业的学生,需参加绘画能力测试;申请专业调整到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的学生除需参加绘画能力测试外,还需进行面试和设计能力测试。面试、测试等工作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调整到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专业。
第十六条 确定专业调整名单。学校按照“成绩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根据专业调整计划、学生全校成绩排名和志愿填报情况择优确定专业调整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 专业调整公示及审核。招生管理部门将专业调整名单确定后进行网上公示,无误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将专业调整学生名单提交给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进行编班,学生到新专业报到学习。
第十八条 专业调整试读确认。学生到新专业报到学习,两周内为试读期,试读期内如学生不适应转入专业,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原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经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申请回原专业学习,超过试读期后不再予以变更;转入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的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在本年级学习或降至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九条 最终确认的专业调整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正式文件,对专业调整学生进行学籍变更注册,并送交吉林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第四章 学籍管理与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调整专业后,其管理由转入后的学院承担,其原学院所建立的学籍档案、调整专业等材料随同转入。
第二十一条 学生调整专业后,教学及培养按转入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课程安排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
已修成绩合格的相同课程或相近课程可向转入后的学院申请转换学分,学院批准结果送交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无法转换学分的课程,须按照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课程管理相关规定学习获取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调整专业的学生,自第二学年起,按转入后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 调整专业的学生,如涉及党、团关系的变化,由学生本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学生课程成绩统计,均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登记在案的成绩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是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吉林建筑大学学生专业调整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19﹞225号文件基础之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