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21 08:57
录取批次的安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各生源省份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物理类)、文史类(历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的录取原则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依次安排专业。如所填报专业分数均不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以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九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入校第一学期末可申请跨专业群转专业,第二学期末可申请专业群内转专业,均需通过考核方可转入新专业学习,且不得转回原专业。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日语课程。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加分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