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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3-06-21 09:47

录取批次的安排

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政策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学校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考生。

①报考普通文史类和理工类的考生,按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线后,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②报考艺术类的考生,专业成绩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以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按一定比例折算生成的综合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作为排序成绩〔综合分计算公式: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专业综合分=(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满分×750)×6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40%〕。按综合分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线后,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③报考体育类的考生,术科成绩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以术科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按比例折算生成的综合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作为排序成绩〔体育类综合分=(术科成绩÷术科满分×750)×6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40%〕。按综合分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线后,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3.学校执行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的照顾加分政策。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好的考生。

4.对末段同分考生,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学校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考生。艺术类考生参加考生所在省的艺术类省统考,艺术类录取规则为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学校执行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的照顾加分政策。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好的考生。


加分政策

承认各省招考院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遵守各省招考院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同应届一样。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招考院转专业要求,普通类专业不得转为艺术体育类专业,艺术体育类专业不得转为普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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