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26年05月14日 来源: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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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2.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社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由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管理,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参与体检工作的医生,应由责任心强、熟悉高考体检业务,且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人员担任。其中,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曾参加过高考体检工作的医生担任。

体检医院须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体检医院不能做出结论的,由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3.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军事院校、公安院校、定向培养军士生的等院校招生体检(测)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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