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24年05月15日 来源:江西省教育考试院
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十六、招生考试经费

50.各市、县(区)招生考试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51.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52.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制卷、运卷、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各地可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教育考试考务经费开支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财教〔2020〕15号)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政策。各地应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教育考试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学厅〔2020〕1号)、《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修订)》(赣教规字〔202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教考字〔2023〕14号)等有关规定,将教师参加高考命题、监考、评卷等工作纳入继续教育,计入学时,折算学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