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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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认真做好考生的体检工作。
10.考生体检须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格检查表》上主检医师填写的体检结果、结论和签名必须准确清晰,并经体检医院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11.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地教育考试机构须将所有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直至考生本人。需进行复检的考生,要经地(州、市)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检。在填报志愿时,考生应根据体检结果合理选择报考的高校和专业,各中学应指导专业受限和残疾考生合理填报志愿。
12.自治区人民医院为自治区普通高考体检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13.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4.各级招生委员会要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精神进行宣传和执行。
15.体检工作其他事项按《关于做好自治区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等四项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新教厅〔2023〕1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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