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2023年05月22日
来源:新疆招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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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息公开公示
77.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自治区、各地(州、市)、各县(市、区)、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7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教育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7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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