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2021年04月30日 来源:西藏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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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简章、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录取结果、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等相关信息。

(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和规定、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和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名单。

(三)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公布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及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信息;公示全区享受政策加分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四)各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政策加分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五)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六)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须按有关规定公示相关考生实际就读情况和本校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信息情况等。

(七)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政策加分类别、资格条件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招生办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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