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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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9.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可按有关计划管理编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根据我区上传的计划设置等要求,编制在我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根据第七次协作计划协议在新疆安排有协作计划的院校,按照教育部民族教育司核定的规模,在“新疆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编制核对系统”中编制预科班分专业计划。
30.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接收内地高校给自治区投放招生计划的总规模,同时审核、汇总自治区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自治区所属高校拟安排在内地省(区、市)的招生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1.新疆教育考试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负责通过2020年普通高校在疆招生计划专业目录,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新疆教育考试院在汇总编辑各高校在我区招生计划专业目录期间,将在网上与各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各高校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进行计划核对、确认工作。
32.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新疆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我区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33.录取期间,各高校对分专业计划的调整工作,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并须征得高校主管部门和新疆教育考试院的同意。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由新疆教育考试院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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