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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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生计划及章程
24.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可在我市招生,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管理工作要求和我市工作规定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在渝招生计划。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招生章程保持一致。有关招生计划信息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
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分层次不分文理编制来源计划。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本科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艺术院校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高校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来源计划。
参加我市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高校还要按规定编制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并纳入高校2019年招生总计划。
25.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表述务必规范、准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须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6.各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须于5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高校招生章程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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