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2018年05月30日
来源: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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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和《辽宁省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一并简称为《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进行。
报考普通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结束后,体检表、体检确认表须由考生本人确认签字。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普通高校在《指导意见》及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写入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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