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2018年05月30日 来源: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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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农村专项计划招生

2018年我省继续组织实施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面向我省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以下简称“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辽宁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相关规定如下:

(一)实施区域和户籍地区范围

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的实施区域划定为辽宁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和民族自治县(市),即:朝阳、建平、喀左、北票、凌源、建昌、义县、阜新、彰武、康平、岫岩、桓仁、清原、新宾、西丰、本溪、宽甸、凤城、北镇等19个县(市)。

户籍地区范围划定为上述19个县(市)的农村。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批复》(国函〔2008〕60号)要求,参考辽宁省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我省把城乡分类代码中的220(村庄)、210(乡中心区)、123(特殊区域)、122(镇乡结合区)、121(镇中心区)和112(城乡结合区)界定为农村。

(二)报名条件

1.考生报考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辽宁省2018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2)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均须在上述实施区域户籍地区范围内,且考生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考生本人须具有户籍所在县(市)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2.考生报考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辽宁省2018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2)考生本人须具有上述户籍地区范围内连续3年以上户籍;

(3)考生本人须具有户籍所在县(市)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三)招生办法

1.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投档工作开始之前进行。

2.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

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采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不单独设置录取批次,院校志愿作为普通类本科批次院校志愿的组成部分一并填报。

3.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自愿申请退档。

(四)公示及责任追究

1. 考生资格名单和高校录取名单须在省、市、县(市)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和考生所在中学校内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 对通过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虚假个人信息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信息等方式骗取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取消其专项计划报名和录取资格。对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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