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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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
1.报考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在渝招生主要通过高职分类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职分类考试”)和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进行。所有考生均需报名,根据招生情况共设四类,符合条件的考生选一类进行报名。
(1)普通类:分为普通文科(含文科、文科艺术、文科体育)、普通理科(含理科、理科艺术、理科体育)招生类。普通类考生可参加高职分类考试中的“普高类”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全国统考。
(2)高校应用型本科和高职专科对口招生类(以下简称“高职对口类”):分为17个类别,只能参加高职分类考试中的“高职对口类”考试。
(3)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类(以下简称“中职直升类”):分为中职直升本科、中职直升专科,只能参加高职分类考试中的“中职直升类” 考试。
(4)单考单招类:分为体育单招和残疾单招,只能参加单考单录。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报名人员还应符合《关于做好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22号)所列条件。
根据《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06 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重庆市参加普通高考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2〕235号),非重庆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后报考普通高考,考生及父或母须持有重庆市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其父或母须有在渝三年及以上合法稳定工作经历和居住证明(从2019年起,须提供连续三年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证明),考生须具备我市高中阶段连续三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
(5)在重庆定居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我市指定区县考试机构申请报名。
(6)报考高职分类考试中的普高类、中职类(“高职对口类”、“中职直升类”)考试还须分别满足《2018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方案》(渝教招发〔2017〕19号)所列报考条件。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学校的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经正式审批录取在我市就读高中起点一年制和二年制中职的市外学生。
4.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和地点按《关于做好重庆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7〕118号)执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在校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其他类型考生在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我市全国统考开设非英语语种有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为确保试卷安全,规范考务管理,非英语语种考生只能在指定区县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
5.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重庆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做好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22号)文件规定,各级考试机构是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主体,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要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在校生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会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根据报考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尤其是随迁子女报考资格的审查,坚决取缔空挂学籍考生的报考资格。坚决杜绝高中阶段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高校在校生报考以及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非我市户籍考生在我市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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