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18年05月04日 来源:江西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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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6.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含高职单招、对口招生、保送生等)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未经体检的考生,高校可不予录取。

我省2018年普通高考体检工作,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卫计委《关于做好全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赣教考〔2018〕1号)文件要求,由县(区)招考委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工作原则上应于4月20日前结束。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相应医疗单位(或经省卫计委、省教育厅指定医院)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考生对体检有关项目有疑义的,可申请在体检医院复检。5月13日开始,考生可自行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jxeea.cn)查询本人体检结果。

江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高考体检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参与高考体检工作的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考生和有关工作人员,均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报考军事(武警)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军招办协调组织的军检。符合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凭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自行前往军检现场领取军检表,参加军检。军检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报考公安、司法院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公安、司法部门组织的体测、面试,有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高校在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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