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夏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

2018年04月18日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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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调整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省内新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鲁公通〔2017〕109号)要求,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省内新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被外省高校录取的我省新生,可根据国家及有关省政策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户籍、党团关系迁移等,并携带中学(人事)档案,按高校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该部分考生名单(含考生号)进行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之后20天内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据此注销其录取资格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校必须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取得入学资格的重要凭证,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严格审查。要将其与《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电子档案、优惠照顾的原始证件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包括《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进行反复比对,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中的照片等信息和本人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注册。入学后,要切实做好新生的体检复查工作,对隐瞒既往病史或发现与原体检结论不符者,要将具体事项填写《体检复查登记表》。通过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高校要将各类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于11月底之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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