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7年05月31日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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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新生入学与入学复查

第五十九条 被高校录取的考生,凭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于8月10日后到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指定地点领取“考生报考材料袋”。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考生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将本人报考材料交给学校。考生领取“考生报考材料袋”后因故不报到就读的,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考生报考材料袋”原封不动交回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如未交回或逾期交回,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在职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按原单位的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第六十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组织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十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学生、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六条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和招生录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发布。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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